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四邻意见”审核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市农业农村委通报个别地方以“存在相邻权纠纷,要求取得建房人邻权人同意书或通过法院判决后方可办理”回应农民宅基地申请合理诉求,将“四邻全部签字同意”作为农户合法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前置条件,严重违背法律政策初衷,严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极易激化邻里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规范宅基地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不得以“未取得四邻书面同意”为由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事项。在审批工作中,统一启用和提供《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工作手册(试用)》的附件《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情况(参考模板)》(附件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参考模板)》(附件8),如实记录相邻权利人意见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意见,并做好意见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认为相邻权利人异议不成立并同意通过申请,依法张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办理,乡镇(街道)应及时受理。
二、排查整改
各乡镇、街道对存在将“相邻权利人同意”作为农户合法申请宅基地建房前置条件相关行为的,要及时排查和纠正,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办理宅基地申请事项。
三、回应诉求
在宅基地审批工作中,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回应农民群众宅基地申请诉求和有关情况反映,及时上门核查情况,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宅基地申请事项。对农民群众之间因其他矛盾纠纷,无正当理由阻挠宅基地申请的,要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对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开展宅基地有关政策讲解,争取理解支持;暂时无法达成调解,相邻权利人仍保留异议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对异议意见提交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对“是否影响相邻权利人权利”争议较大的,可以聘请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研究和乡镇、街道审核。今后,若再出现以“未取得四邻书面同意”为由或其他不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宅基地申请审批的,要根据相关规定监督履职。
请各乡镇、街道于2026年2月6日前将排查情况报至县农业农村委,逾期未报视为无此类情况。若排查发现相关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于2026年2月22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1月30日
(联系人:桂小康;联系电话:15730538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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