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986M/2020-00013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诸佛乡
  • 成文日期
  • 2018-02-01
  • 发布日期
  • 2018-02-20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18-2020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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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18-2020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坚实的物质技术支撑;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普惠共享,对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二、补贴范围、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即我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具体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其中,通用类机具17品目,非通用类机具31品目,详见《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必要的调整按市上规定执行。

我县将红薯洗薯机、粉碎机、分离机、渣浆分离机(套)列入产业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品目由县农技推广中心根据薯类种植大户和生产企业的购机意向确定2-3个农机生产企业生产的薯类加工机械为当年县级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购机价格的40%,单台(套)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当年度预算的专项资金用完为止。

(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根据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要求,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补贴额的调整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补贴实施过程中,要动态跟踪补贴产品市场情况,各乡镇(街道)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有违规线索时,应及时向县农委、县财政局报告,县农委、县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将调查结果上报市农委。

四、资金分配使用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等方面。

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县农委、县财政局积极配合市农委、市财政局做好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工作。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结转资金使用完后,才能使用当年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县财政收回。

县财政局要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经费及补贴申请受理所需办公设备。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制定实施方案

县农委、县财政局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8100号)》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进行公开。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

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携带所购机具(安装类、设施类机具除外)。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需提供土地流转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也可在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委托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需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和委托授权书。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登记证书原件)、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卡(折)、购机税务发票原件(发票上应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先办理牌证照,并提交登记证书原件。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采集录入购机者、机具、购机发票、核验记录、农机牌证等信息。

要加强购机者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的保护,隐私信息在受理录入时一并录入补贴系统,下载后消失,不保存于系统中。即录入后由补贴系统自动提示受理人员及时下载购机者的隐私信息至硬盘保存,按照兑付批次进行数据合并后,发送到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

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受理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机具核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附件2)对所有申请补贴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并将核验记录录入补贴系统。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受理后,应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需核验牌证照和登记证书等,并上传照片到补贴系统。县农委、县财政局对补贴机具核验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上的抽查核实比例为100%,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抽查核实比例为20%

(四)补贴信息公示

补贴系统自动将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补贴信息实时链接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专栏链接网址:http://61.128.226.225:88/)进行公示。

(五)补贴信息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信息,县农委结合本级抽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网上审核,审核通过的信息,按月流转至县财政局,并向县财政局提交该批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纸质资料。

(六)补贴资金兑付

县农委原则上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补贴资料,县财政局对县农委提交的补贴汇总表、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汇总表、花名册交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将补贴资金及时划入补贴对象提供的银行卡(折)账户。

(七)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未兑付补贴资金机具退货的,直接在补贴系统中作废即可。对已兑付补贴资金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委。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委保存。

六、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应将购机者的身份证、购置产品的发票、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人机合影、核验表、补贴资金申请表的图像照片归档在补贴系统中保存;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核验表、其他监管资料的纸质件存档;下载并按批次合并的隐私信息留存电子数据。

县农委将补贴汇总表、花名册、结算资金审批表、日常监管等资料的纸质件存档。

七、植保无人飞机补贴和新产品试点

2018-2020年我市继续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规范应用试点,有关工作按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民航重庆监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66号)执行。

新产品补贴试点待市农委明确试点品目后,再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确保农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由县农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农技推广中心主要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县财政、县纪检、县审计、县农技推广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技推广中心,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县财政局农业科、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各乡镇街道农服中心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机械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的重要战略措施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沟通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要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不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宣传、购机补贴信息录入、补贴公示、补贴机具的审查核实,项目实施监管和群众来信、来访、上传机具铭牌,人机合影照片及购机发票原件图片等工作。

县农委和县财政局在县政府领导下,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认真做好补贴资金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机具核实、补贴资金兑付、违规行为处理等工作。重大事项需提交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市级农机、财政部门备案。

县农委和县财政局要加强协作,把资金落实和结算兑付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和兑付到位。

(二)规范操作,高效服务

我县使用全市统一的补贴系统软件,开展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鼓励乡镇(街道)在购机集中地或便民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加快补贴资金兑付进度。配合市农委探索手机APP补贴申请、补贴信息公开、补贴进度查询等功能。

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按有关规定优先补贴。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县乡两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积极宣传补贴政策,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维护管理,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及时公示购机补贴者信息,全面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县农委及时报送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违规查处情况。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制约。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作用,加强督导评估,强化补贴政策实施全程监管。

进一步完善市级、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7316号)精神,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和处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动态监管,防止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监管方式。

加强购机者信息保护,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举报投诉受理,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渠道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有报必查。

(五)加强风险防控

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廉政意识,时刻绷紧廉政这根弦,严格按规矩、按程序、按要求开展工作,坚决不碰红线、不逾底线。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以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内控机制为重点,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工作,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不断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县农委在每年121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131日。

九、有关联系电话

政策咨询:023-78848781(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

023-78449580(县财政局农业科)

补贴系统:023-78848781(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

质量投诉:023-78848781(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

023- 78842269(县农委办公室)

投诉举报:023-81561615(县农委纪检办公室)

023-81561617(县农委纪检办公室)

023- 78842269(县农委办公室)

材料报送:023-78848781(县农技推广中心农机科)


附件1: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2: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











附件1

重庆市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3大类27个小类4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2深松机

1.1.3开沟机

1.1.4微耕机(含电动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作业幅宽≥1 m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根茎作物播种机(播种行数≥2行)

2.1.2免耕播种机

2.1.3水稻直播机(8行及以上水稻直播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4施肥机械

2.4.1撒肥机(肥箱容积≥200L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功率≥1kw

3.2.2喷杆喷雾机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油菜籽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打(压)捆机(限4kW及以上圆捆压捆机和7.5kW及以上方捆压捆机)

4.5.3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干燥机械

5.1.1谷物烘干机

5.1.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浆机(渣浆分离功能;额定功率≥1.1kW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配套功率≥11 kW

8.畜牧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生产率≥0.8t/h

8.1.2揉丝机(生产率≥2t/h

8.1.3饲料混合机(混合室容积≥2m3

8.1.4颗粒饲料压制机

8.1.5饲料制备(搅拌)机(搅拌室容积≥4m3

8.2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蛋容量≥10000枚)

8.2.2清粪机

8.2.3粪污固液分离机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9.水产机械

9.1水产养殖机械

9.1.1增氧机

10.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0.1废弃物处理设备

10.1.1残膜回收机

10.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日处理量1吨以上)

1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1.1平地机械

11.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幅宽≥2m

12.动力机械

12.1拖拉机

12.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2.1.2履带式拖拉机

13.其他机械

13.1其他机械

13.1.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附件2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建立运行规范、管理科学、有效监督、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家和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机购置产品,按照本规程实施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农机购置者申请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对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审核检验。

第四条 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对机具进行形式审核,产销企业对产品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核验工作。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应分置,岗位工作独立进行。


第二章产品核验

第八条 核验由农机购置者自愿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明;

(二)购置者购置的产品;

(三)购置产品的发票;

(四)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核验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察看。察看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

(二)审核。审核购置者出示的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的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和补贴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检验。检验购置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购置发票的相互一致性和完整性;

(四)采录。通过笔录、拍照或拓印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等产品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置者、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在核验时俱全;

(二)购置者身份证明、购置产品、购置发票合格、完整、一致;

(三)产品的外观、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购置发票内容相互一致并完整;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第十一条 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和签署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章 补贴确认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确认补贴:

(一)核验的产品信息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内产品信息相符合;

(二)核验的产品购置时间符合我市相关规定;

(三)核验人员在核验单上签署核验意见,并有核验人员共同签名和注明核验日期;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和购置数量,符合我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经公示,无异议。

第十四条 确认补贴的,应当具有下列审核、审批意见:

(一)核验人员共同在核验单上签署意见;

(二)辅助系统管理人员对核验信息无异议并通过辅助系统录入;

(三)农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一)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产品的铭牌、发动机号、产品架号等图像照片或拓印件;

(四)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的照片;

(五)核验单;

(六)补贴资金申请表;

(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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