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农发〔2020〕114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
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营主体:
为促进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构建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主体,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文件精神,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0〕53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83号)文件要求,特开展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申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农民合作社。支持经九部委认定的国家级示范社2家,支持市级示范社和县级示范社30家(经营发展好的可适当放宽条件)。2020年已获得过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农民合作社不再申报。
2.家庭农场。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4家(经营发展好的可适当放宽条件)。2020年已获得过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家庭农场不再申报。
二、补助金额和标准
补助金额总计392万元。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补助标准30万元/个,市级和县级示范社项目补助标准10万元/个;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项目补助标准8万元/个。
三、项目内容
2020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应用先进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建设清选包装、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运营、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专业人才为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财务管理、技术指导等服务。
项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办公费、接待费、会议费、外出考察差旅费等基本支出,也不得用于建设或改造办公场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等。
四、申报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申报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且监测合格。合作社法人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齐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经农业部等九部委监测不合格的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市级监测不合格的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不得申报承担。
2.产业基础较好。合作社经营产业符合全市或当地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
3.产品质量安全。合作社标准化生产程度较高,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生产。
4.财务管理规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独立规范核算;联合社成员社之间产权清晰、利益分配明确。
5.内部管理民主。合作社真正实行民主管理,成员记录全,重大事项经民主决策,组织机构民主选举产生,收益分配机制较好。
6.带动农户较多。合作社有较大成员规模,成员总数不少于100户。带动贫困户和非成员农户不少于30户。
7.服务能力较好。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销售网络;能为成员社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二)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即: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培训并取得农业技能培训证书。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申报程序
按照“公开、评审、公示、上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后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申报项目的实施方案电子档、纸质件(一式六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202办公室),逾期上报或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六、其他要求
1.申报农民合作社项目,应填写“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2)质量标准认证证书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4)201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国家级、市级、县级示范社的证明材料文件。
2.申报家庭农场项目,应填写“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家庭农场主的户籍证明;
(2)注册登记的,需要提供登记材料;
(3)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的合同书复印件;
(4)获得的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5)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农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
(6)市级、县级示范农场的证明材料文件。
县农业农村委联系人:豆江权、李欢
联系电话:81561619,电子邮箱:275745724@qq.com。
县财政局联系人:赵广学 联系电话:78449580
附件:1.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3.
2020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备案汇总表
4.2020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项目实施方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农民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农民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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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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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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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哪一类合作社(选择“国家示范社、市级示范社、县级示范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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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 成员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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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额(万元) |
| 主营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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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亩/头/羽) |
| 2019年经营服务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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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盈余(万元) |
| 2019年剩余盈余分配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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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非成员农户数 |
| 带动贫困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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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获何种奖励、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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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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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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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表
家庭农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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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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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哪一类家庭农场(选择“市级示范场、县级示范场) |
| 产业类别 | 农业种植☐ 畜牧养殖☐ 特经类 ☐ |
家庭农场经营耕地总面积 |
| 2019年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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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 劳动力总数 |
| 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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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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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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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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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0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备案汇总表 汇总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
序号 | 区县 |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单位 | 投资总额 | 补助金额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 | 财政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 绩效目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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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所有内容按照实施方案过录,填报内容需与实施方案主要内容一致。
附件4
行(产)业分类:
2020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项目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职务/职称:
办公电话:
手机: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彭水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制
一、项目所涉产业发展现状(或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任务来由(背景)
(二)建设地点及规模
项目内容(分项具体说明,既要有定性表述,又要有定量数据)
建设进度
(五)、项目推进及管理措施
(六)项目绩效目标(含项目带动能力,直接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
(七)其他
三、资金投入概算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资金具体用途和投资标准
(三)市级项目资金及资金使用环节(要具体说明财政资金使用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额度)
其他
四、组织保障措施
五、项目实施单位情况
(一)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职能(业务)范围
(二)财务收支和资产状况
(三)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四)实施该项目现有条件(包括自筹资金的筹措方案)
六、相关单位情况及参与事项
。
表一:
项目主要人员与任务分工
表二: 项目评审表
评审类别 | 评审 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果 | 备注 |
业务 评审 | 现有条件 | 是否符合项目申报的前提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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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目标 | 是否能实现预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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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 | 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建设规范,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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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 评审 | 项目单位财务能力 | 1、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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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无不良记录(财政、审计、监察、业务主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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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环节 | 1、是否有明确的支持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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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的环节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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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有明确的补助(补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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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补助(补贴)标准确定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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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筹措 | 1、项目建设资金测算是否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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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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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市级资金是否在控制额度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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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 (写明是否通过评审的评审结论)
评审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评审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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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县主管部门评审用。评审工作在主管部门有关领导组织下,由农经站具体承办。专家组主要由业务类、财经类、工程类、管理类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业务类专家不得低于总人数的60%。
表三:
项目评审专家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职务/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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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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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
项目申报意见表
项目单位 意 见 | 本单位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特申请立项。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 |
抄送:县财政局。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9月2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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