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环发〔2022〕34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提质增效实施方案
按照《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渝环办〔2022〕139号)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工作,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环土壤〔2022〕8号)相关要求,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聚焦突出短板,分期分批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退出、运维等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 整改内容
根据《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渝环办〔2022〕139号)要求,整改农村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问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设施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逐个销号。纳入国家报备整改清单1座设施,纳入市委巡视、审计反馈问题尚未完成整改的9座设施(详见附件)。
三、整改措施
(一)设施运行质量提升
1.及时摸清更新底数。乡镇、街道应会同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准确摸清本行政区内年度农村区域各村常住人口变化情况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运行、停运闲置等信息,每年11月完成系统数据更新并上报。定期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异常、出水水质不达标、停运闲置、废弃、自然灾害损毁以及管网破损等非正常运行情况管理台账,及时梳理形成问题清单。
2.合理确定排放标准。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848—2021)相关要求,根据设施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合理确定排放限值。对污水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充分考虑整改要求与现有工艺、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后期管理的衔接,避免造成过度处理和资源浪费。因环境改善需要提标的,应充分论证,审慎决策。
3.持续推进设施建设。落实彭水自治县“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充分开展建设必要性、工艺合理性、效果持续性论证,因地制宜选择纳管、集中处理、分散处理、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常住人口200户或500人以上的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优选技术成熟、能耗低、效果好、易维护的工艺模式,统筹考虑主体设施与配套管网投资比例、污水进出水水质浓度和运行处理负荷等内容,确保真正发挥环境效益。
4.提高污水收集效率。综合分析原因,分类施策,改善污水收集率偏低情况。因人口“空心化”导致的,要实事求是,以保障已建设施的正常运行为主。因配套管网不完善的,在入户收集可行性的前提下,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防止“管网建设到门口而收不到水”问题发生;不具备雨污分离条件的要做到污水应收尽收,尽量防止畜禽养殖废水、雨水、垃圾进入收集系统。加强对收集管网的日常管理,及时修护、更新破损管网,疏通管道,清理检查井。
5.提升污水处理效果。对于实际污水处理量大于设计规模的,结合人口、经济、工艺、场地条件、扩建规模等开展设施扩建工程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对污水量过少而难以维持运行的,综合考虑厂网建设投资比例,在条件适当的区域扩大污水收集范围。对历史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污水来源性质发生变化、处理工艺不匹配的,应及时改造升级。对设备老旧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设施设备。
6.停运闲置设施整改。科学评估、研判停运闲置设施是否具备修复、改造、利用价值。因故障检修、久建未运行等原因而停运的设施,要明确时限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投入运行;主体设施相对完备且有改造价值的,实施适用性改造;整改工作完成前要采取临时收集转运措施,严禁生活污水直排。做好区域内因服务对象消失导致的闲置设备统筹调配利用,严防资源浪费。
7.合理引导设施退出。对所在区域生活污水已通过纳管等方式收集处理的、设施达到设计年限且无法使用、周围无实际服务人口、所在区域拟拆迁撤并、区域内农户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有效管控等情况,设施确需有序退出的,由设施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县生态环境局评估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依规有序退出,同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设施管理质量提升
1.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的通知》相关要求,落实资金来源,建立权责清晰、保障有效的管理制度,常态化开展设施监督检查,确保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够长效稳定运行。
2.加强运维管理。按照“设施完好、人员到位、台账健全、制度规范、水质达标”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运行维护等要求,加强设施运维管理。
3.健全保障机制。逐步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投入力度,科学测算建设和运维资金需求。鼓励采用集中式设施治理污水的村庄,探索建立政府、村集体及村民共同分担费用机制。
4.强化督导抽查。县生态环境局建立整改调度督导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每月上报整改任务进展,县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调度、每半年通报、每年总结整改工作情况,并适时开展帮扶指导和现场抽查评估。对整改工作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进度严重涉后的,予以通报或约谈。
5.落实评估机制。落实《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绩效评估指南》相关要求,按年度通报评估结果。推进日处理规模20m3/d以上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全覆盖,组织开展进水水质监测试点。2023年,500m3/d以上规模设施排放达标率稳定达到90%以上;2025年,100m3/d以上规模设施排放达标率稳定达到90%以上。
6.规范销号管理。整治任务完成后,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县生态环境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一站一档”原则,组织开展销号验收。严禁随意销号、虚假销号,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检验。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向县生态环境局提交销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抽查。
-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推进实施乡村生态振兴和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出水水质达标。
(二)持续深化认识。强化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艰巨性、长期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统筹处理好农村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充分认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改善流域水质中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结合农村环境整治,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监督评估,定期开展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随机开展设施进出水质监测评估,督促运行不正常设施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四)完善配套政策。落实用电保障和税收减免政策。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需求。
(五)强化公众参与。引导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在整改工程的各个环节,充分征求村民意见。鼓励村民作为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日常维护主体。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农村环境整治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宣传普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增强村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及能力,动员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并参与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中来,形成共治共管的良好氛围。
附件
彭水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整改清单
序号 |
区(县)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名称 |
存在问题 |
问题来源 |
整改时限 |
备注 |
1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三义乡 |
弘升村 |
三义乡弘升村污水处理设施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国家报备整改 |
2022年12月 |
|
2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绍庆街道 |
阿依河社区 |
阿依河污水处理站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审计、2.市委巡视 |
2022年12月 |
|
3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高谷镇 |
陈家社区 |
陈家社区污水处理站 |
1.无运维单位、2.运行负荷异常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4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鹿角镇 |
红专村 |
红专污水处理厂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5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万足镇 |
万足社区 |
万足镇污水处理站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6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汉葭街道 |
麻油社区 |
麻油污水处理厂 |
1.未按规定开展监测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7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诸佛乡 |
诸佛村 |
诸佛乡诸佛村污水处理站 |
1.无运维单位、2.运行负荷异常、3.未按规定开展监测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8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润溪乡 |
凉水村 |
润溪乡凉水村污水处理厂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9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新田镇 |
团结社区 |
新田镇团结污水处理站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审计、2.市委巡视 |
2022年12月 |
|
10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
鹿鸣乡 |
焦家坝村 |
鹿鸣乡合理社区污水处理站 |
1.出水水质不满足要求 |
1.审计 |
2022年-20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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