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687P/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善感乡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发布日期
  • 2025-09-01
  • 标题
  • 工作通知[202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政策口径的工作提示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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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政策口径的

工作提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当前,我县个别地方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以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进行宣传时,因对相关政策要点把握不准,导致宣传内容与政策文件要求有偏差,引发负面舆情。现就农村宅基地政策口径提醒如下。

一、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住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房确权发证。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贯彻执行,坚决杜绝城镇居民到农村买地建房等违法行为,更不得擅自出政策、搞变通,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城镇居民包括回乡退休干部分配宅基地建房。

二、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标准建房。各乡镇、街道要严格用地建房审批,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各类主体打着盘活利用等名义,下乡圈占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三、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城镇居民、社会资本等租赁农户住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严禁“明租实买”等行为。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依规建设,不得违反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规定,不得改变宅基地住宅用地性质,不得搞房地产开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合作建房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相应农户住房的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四、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决定》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各乡镇、街道在落实这个政策时,要坚持稳慎的原则,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宅基地政策落实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守相关法律政策底线红线,强化正面引导,消除负面舆情,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同时,请加大农村宅基地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向广大群众讲清政策要点、讲明违法后果,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宅基地管理良好氛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210

(此件按内部文件管理, 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严禁通过互联网、手机、微信等对外发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52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