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468D/2022-00014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长生镇
  • 成文日期
  • 2022-09-06
  • 发布日期
  • 2022-09-06
  • 标题
  • 民政救助政策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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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救助政策简易版

一、城乡低保

申请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重庆市彭水县长生镇户籍;

2.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城乡低保标准(年收入低于6000元);

3.不具有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超标的情形。(备注:如有商品房、小轿车、银行存有大额存款无法申请)

二、临时救助

申请条件:因病、因灾、因残、因意外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备注:如有商品房、小轿车、银行存有大额存款无法申请)

1、因重特大疾病救助,住院自付费用(凭发票)可分四类申请临时救助(备注: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各类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一类:特困、孤儿(起付线超过300元,可申请报销比例90%,最高可申请50000元);二类:城乡低保(起付线超过3000元,可申请报销比例60%,最高可申请40000元);三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起付线超过20000元,可申请报销比例50%,最高可申请30000元);四类:其他类(起付线超过30000元,可申请报销比例40%,最高可申请20000元)。

2、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家庭成员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给予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临时救助。非义务教育救助要综合考虑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防止重复资助。

三、特困供养

申请条件:

1、年满60岁以上老人、残疾的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银行存有大额存款无法申请)

2、一、二级肢体残疾居民,一、二、三级智力残疾居民,未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年龄年满35周岁以上可以申请。(银行存有大额存款无法申请)

   四、孤儿

申请条件:具有辖区户籍人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五、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申请条件:具有本辖区户籍人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

申请条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要是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要是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持证残疾人申请。

七、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申请条件: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特困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八、城乡低保、特困、孤儿、残疾两项补贴标准

城市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636元,农村低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残疾两项补贴,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一级80元,二级7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元(低保中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均可享受),特困每人每月827元。孤儿每人每月1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