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3537/2020-00008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龙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7-05-03
  • 发布日期
  • 2017-05-16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民发〔2017〕61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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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民发〔20176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认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1678)精神,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家庭困难,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将《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53

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认定审批办法

一、认定条件

参加彭水县医疗保险,当年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一)特殊病种患者。地中海贫血、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器官移植、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梗塞、脑梗死、重症甲型H1N1型糖尿病、唇腭裂、胃肠间质瘤和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焦虑症等。

(二)大额费用患者。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一次住院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等政策性报销后,实际自负费用超过3万元的。

二、审批程序

(一)申请。患者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医院诊断证明、自负费用证明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彭水县农村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查比对的方式,对申请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事项逐一调查。符合条件的,于每月20日前内报县医疗救助经办机构。

(三)审批。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认定结果,通过调查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核查人员参加的审批会议,最终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每月30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

附件: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


附件:

彭水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审核认定表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人,是否建卡贫困户: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彭水县     乡镇(街道)   村(居)   组。

一、重病患者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

合医证号

婚姻状况

残疾等级

重病种类

从业情况




























二、该家庭主要收支情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年)

医疗费用支出(元/年)

教育费用支出(元/年)

其他重大支出(元/年)





三、审核审批情况

乡镇(街道)民政办(社保所)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意见

经核查,该家庭每月可支配收入为元,月固定生活必须支出元,家庭财产、家庭收入(未)超标。

(不)符合基本生活困难家庭条件。

负责人:    日(盖章)

负责人:经办人

日(盖章)

县承办机构审核意见:

负责人:        承办人:

日(盖章)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日(盖章)

备注:1.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诊断证明、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或发票复印件为本表必备附件;

2.本表所载对象属性,有效期至审批当年1231日止;

3.本表式二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县民政局各保存一份。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5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