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3537/2020-0001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龙溪镇
  • 成文日期
  • 2019-04-10
  • 发布日期
  • 2019-04-12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对贫困户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给予奖励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农发〔2019〕37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彭水农发〔2019〕3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对贫困户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给予奖励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夯实贫困群众产业发展基础,实现贫困群众通过产业发展稳定增收脱贫目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对贫困户实施的产业增收项目,分产业、条件、标准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和“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干部帮扶、政策扶持、群众主体、市场运作、加快发展”的思路,强化产业发展政策扶持,进一步做细做实产业到户措施,加快推动贫困群众稳定增收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自力更生原则。充分发挥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作用,引导贫困户自主创业,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提高贫困户参与产业扶贫的积极性,走自力更生,产业发展脱贫致富的道路。

(二)自主发展原则。尊重贫困户意愿,贫困户根据自身实际,因地制宜,自主选择产业发展类别,产业发展方式,确保每个在家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有1—2个产业增收项目。

(三)以奖代补原则。到户产业发展奖励政策主要针对发展产业的贫困户,实行先实施后奖励,经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查、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合格的给予奖励,对无产业项目的贫困户不予奖励。

三、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为全县在册且在家发展农业产业的建卡贫困户。根据贫困户实施的具体产业,分产业类别分别明确给予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对2019年内未通过经营主体(含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实施相关项目直接获取财政资金补贴或物资补贴的项目,按既定标准限额奖励到户,每户贫困户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元。分产业类别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红薯。单户种植商品薯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或加工,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16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畜牧

1.中蜂养殖。单户采取新法活框养殖,实现保有中蜂2群及以上(每群含1个方式蜂箱、4匹蜜蜂、1个蜂王);或单户采取老法圆桶养殖,实现保有中蜂2群及以上(每群含1个圆桶蜂桶、1群蜜蜂、1个蜂王)。经核查属实,按新法活框养殖中蜂200元/群、老法圆桶养殖150元/群的标准给予奖励。

2.生猪养殖。单户存栏生猪2头及以上(每头重量超过50斤),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2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3.肉牛养殖。单户存栏肉牛1头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600元/头的标准给予奖励。

4.山羊养殖。单户存栏山羊5只及以上(每只重量超过30斤),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120元/只的标准给予奖励。

5.家禽养殖。单户存栏成年家禽(鸡、鸭、鹅等)50只及以上,粪污经粪池(或其它设施)收集处理。经核查属实,按存栏50(含)—100(不含)只200元/户、100(含)—150(不含)只400元/户、150(含)—200(不含)只600元/户、200(含)只以上800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中药材。单户在地中药材种植规模达1亩及以上,规范种植,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前胡、玄参、白术、瓜蒌、丹参等按200元/亩给予奖励。

(四)蔬菜。单户种植蔬菜(含辣椒)规模达2亩及以上,产品实现销售,生产水平不低于平均水平,经核查属实,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五)食用菌。单户食用菌栽培3000标准袋(每袋超过1公斤)及以上,栽培水平不低于平均生产水平,经核查属实,按0.3元/标准袋的标准给予奖励。

(六)烤烟。执行全县烤烟产业统一政策。

(七)经济林。保障贫困村及贫困户退耕还林指标,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愿退则退,纳入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的,享受退耕还林统一政策,并优先享受发展林下经济有关政策。

(八)其他。贫困户发展其他种植养殖业(即以上产业外的种植养殖业,传统粮油类产业除外),单户发展规模达一定标准,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收集申报,县级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奖励条件及标准,按确定的奖励条件及标准执行,单户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元。

四、工作流程

奖励兑付流程为:贫困户申报(到户帮扶责任人帮扶指导)—村级核查—乡镇(街道)审核汇总—公示—将审核公示情况报送县农业农村委—县农业农村委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奖励资金兑付。

(一)贫困户申报(2019年4月)。各乡镇(街道)组织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帮扶干部、产业发展指导员入户做好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组织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按照要求,根据自身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的实际情况,以户为单位据实填报《2019年贫困户增收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核查表)一式三份。填写《申报核查表》时,“实际产业规模”栏暂不填写,由村级核查人员根据最终核查情况填写完整。以户为单位填报《申报核查表》时,要对所有建卡贫困户的全部产业(含传统粮油类及未达到奖励条件及标准的增收产业等)如实填报;未从事农业产业及不在家的贫困户,也须填报《申报核查表》(如无法由该贫困户家庭人员填写,可由帮扶责任人或村组干部代填报,代填报时应在表右上角空白处由代报人亲笔标注“***代填报”),填报时统一在“产业名称”栏中填写“务工”或实际非农收入项即可。填写完整的《申报核查表》一份由贫困户留存自行保管,一份交村(社区)、一份交乡镇(街道)。

(二)产业发展指导与核查(2019年4—10月)。根据贫困户申报情况,村组干部、驻村工作队、产业发展指导员入户开展产业发展指导,乡镇(街道)组织村级开展核查。村级核查可组织村支两委、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开展对村内贫困户实施种植养殖业等增收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对村内贫困户实施增收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核查时,要坚持到实地查验,要根据产业情况选取合适的时间段进行多次核查,过程核查不少于2次(两次核查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要对过程核查情况做好记录,并在贫困户留存的《申报核查表》上作相关记载,对贫困户产业与规划情况出现变动情况要及时更正完善增收方案。要重点对种植养殖地点、种植面积、养殖数量进行核准,对是否符合享受奖励对象进行核查,对是否假借贫困户名义或贫困户假借其他户发展的增收产业套取冒领奖励资金进行核查,对是否达到奖励条件、申报奖励标准是否正确等情况进行核查。要充分利用标尺、GPS等进行面积丈量、数量清点。要结合贫困户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情况、种子种苗和畜禽蜂及生产资料购置情况、平时生产经营情况、群众反映情况等进行核查。

(三)审核汇总(2019年11月上旬)。乡镇(街道)要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做好审核工作,搞好区域内主体实施项目与贫困户申报情况的比对,重点对贫困户是否当年内同一项目已直接享受过财政资金补贴物资补贴作审核,要进一步对奖励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满足奖励条件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要做好贫困户实施产业增收项目申报及审核情况汇总工作,结合贫困户申报及过程核查情况完善贫困户相关档案资料,完善产业扶贫台账。产业扶贫台账按《贫困户2019年产业扶贫台账》(样表,见附件2)格式填制,乡镇(街道)在完成申报和最终审核后将相关情况汇总填制产业扶贫台账,并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委,做到户有卡、村有册、乡有簿、县有档。

对前述(一)至(七)类产业外的其他农业产业(不含传统粮油类),由乡镇(街道)单列报送(即单独汇总不含传统粮油类及(一)至(七)类产业的其他增收产业,另填报其他增收产业的《贫困户2019年产业扶贫台账》),以便县级有关部门会商确定是否进行奖励并明确奖励的具体条件及标准。

(四)公示(2019年11月中旬)。乡镇(街道)将审核相关情况公示到村到组,要在村公开栏、群众居住集中的合适地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接到群众举报后,要组织工作人员及时对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客观公正结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县农业农村委。

(五)部门审核及资金兑付(2019年11月下旬)。县农业农村委接乡镇(街道)审核汇总情况后,召集相关部门对乡镇(街道)报送资料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及时将涉及资金调拨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打卡兑付到涉及贫困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动员发展增收产业。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产业扶贫政策的广泛宣传,引导贫困户参与县级主导产业和村级特色高效产业的发展,并发挥自身优势实施产业增收项目,让贫困户通过产业发展实现稳定增收。

(二)强化到户帮扶指导。到户帮扶责任人、驻村工作队和村产业发展指导员要切实履行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职责,指导贫困户科学选择产业,帮助贫困户联系项目落地,协调开展贫困户生产技术指导,帮助贫困户销售农产品,帮助解决贫困户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实现产品顺产顺销。驻村工作队、到户帮扶责任人要加强对贫困户申报获取产业奖励政策的指导,确保贫困户准确申报、资料规范。

(三)加强政策执行监管。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加强对贫困户到户奖励政策执行的监管。驻村工作队和村支两委要切实履行核查职责,坚持实地核查,确保情况真实。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指导乡镇(街道)监管到位。

(四)按时推进政策执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的统筹调度,确保在年初规划的基础上,4月底前再进一步完善贫困户到户产业增收项目发展规划,并对产业发展情况作初步核查,于5月1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委报送产业扶贫工作台账(台账中“实际规模及奖励”、“审核认定奖励金额”两栏暂不填写)。在10月底以前完成贫困户到户产业增收项目实施情况核查审核工作,并在11月中旬以前完成审核汇总和公示工作,将有关资料及《贫困户2019年产业扶贫台账》(台账所有栏填写完整)报送县农业农村委。

(五)及时兑付奖励资金。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快奖励资金兑付,在11月底以前将涉及资金兑付到贫困户。

六、注意事项

(一)关于涉及种植类产业面积核定。对某一单项种植业实行净作的按实际种植面积核算,实行套作的按种植面积的70%折算,对林下规范规模种植的按种植面积的70%折算。

(二)关于种植类产业不得低于平均生产水平。在核查评估其是否低于平均生产水平时,要综合考虑种植密度、管护水平、产量等因素是否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三)关于单户限额奖励问题。单户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200元,发展各门类产业累计奖励额不足1200元的,按实际累计奖励额补贴,发展各类别产业累计奖励额超过1200元的,按1200元标准予以奖励。各类别产业分项享受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及烤烟产业补助金额不计算在奖励限额内。

附件:1. 2019年贫困户增收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

2.贫困户2019年产业扶贫台账(样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9年4月10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4月10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