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农发〔2025〕8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2025年种植业
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保财险彭水支公司、人寿财险彭水支公司、平安财险彭水支公司、太保财险彭水支公司:
为认真做好2025年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保障作用,稳定农户收益,支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4〕3号)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6月25日
彭水自治县2025年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一)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自主自愿选择险种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政府引导。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规范市场秩序,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四)体现高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强化绩效导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保险提质增效,确保政策精准滴灌。
二、保险标的
2025年彭水自治县种植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为水稻、玉米、油菜、马铃薯、红薯、黄精、紫苏,具体参保方案见附件。
三、承保机构
根据前期工作安排,2024至2027年度种植业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平安保险、人寿财险、太保财险四家保险公司作为承保主体,分片承保,根据协议和考核结果,2025年分片承保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靛水街道、保家镇、高谷镇、平安镇、龙射镇、新田镇、桑柘镇、大同镇、鹿鸣乡、桐楼乡、三义乡等共计11个乡镇(街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汉葭街道、普子镇、太原镇、连湖镇、棣棠乡、联合乡、石柳乡、芦塘乡等共计8个乡镇(街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支公司负责黄家镇、龙溪镇、长生镇、郁山镇、朗溪乡、润溪乡、大垭乡、乔梓乡、走马乡、龙塘乡等共计10个乡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水支公司负责绍庆街道、鞍子镇、鹿角镇、万足镇、梅子垭镇、石盘乡、双龙乡、善感乡、诸佛乡、岩东乡等共计10个乡镇(街道)。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业保险作为“三农”的重要扶持政策的深远意义,引导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并将参保花名册上传至承办保险公司,同时完成参保花名册农户签字工作。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乡镇(街道)、承保机构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通过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提升农户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其积极主动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严格工作要求。各参保户要实事求是,严格申报种植面积,各承保主体、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精准核查统计拟承保面积,承保面积不能大于土地确权面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为准)、种粮大户的申报面积,对虚报面积,将取消保费补贴资格,并严肃问责。
(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承保机构聘请乡镇、村级协保协赔人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各承保机构在接到农业保险出险报案后,要积极响应,限时办结,不得推诿扯皮,无故拒赔;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意见较大的,将在下一年度减少相应机构承保区域,直至取消。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马铃薯 |
水稻 |
玉米 |
油菜 |
紫苏 |
黄精 |
红薯 |
1 |
汉葭街道 |
900 |
3200 |
10600 |
2700 |
0 |
0 |
6600 |
2 |
绍庆街道 |
800 |
1800 |
6000 |
1600 |
0 |
100 |
5700 |
3 |
靛水街道 |
1100 |
1900 |
6500 |
1800 |
0 |
0 |
8000 |
4 |
高谷镇 |
900 |
1500 |
5100 |
1600 |
0 |
100 |
6300 |
5 |
郁山镇 |
900 |
1500 |
5100 |
4000 |
900 |
400 |
6600 |
6 |
保家镇 |
600 |
100 |
400 |
6000 |
0 |
400 |
4600 |
7 |
桑柘镇 |
800 |
2100 |
7000 |
6000 |
0 |
100 |
5900 |
8 |
鹿角镇 |
700 |
1600 |
5500 |
2800 |
0 |
100 |
5500 |
9 |
黄家镇 |
400 |
1900 |
6400 |
400 |
0 |
100 |
2900 |
10 |
普子镇 |
1300 |
3400 |
11500 |
1500 |
0 |
300 |
9400 |
11 |
龙射镇 |
600 |
1300 |
4600 |
1300 |
1500 |
100 |
4700 |
12 |
连湖镇 |
400 |
1300 |
4600 |
600 |
0 |
0 |
3200 |
13 |
万足镇 |
500 |
700 |
2400 |
2000 |
0 |
0 |
3800 |
14 |
新田镇 |
1000 |
1900 |
6500 |
3300 |
0 |
0 |
7300 |
15 |
鞍子镇 |
500 |
2200 |
7300 |
2100 |
0 |
0 |
3700 |
16 |
平安镇 |
400 |
1100 |
3600 |
2500 |
0 |
0 |
2800 |
17 |
长生镇 |
400 |
1200 |
4000 |
2000 |
0 |
0 |
3000 |
18 |
龙溪镇 |
500 |
1600 |
5300 |
1300 |
0 |
100 |
3600 |
19 |
梅子垭镇 |
500 |
1600 |
5400 |
3000 |
0 |
0 |
3700 |
20 |
桐楼乡 |
200 |
400 |
1500 |
1600 |
0 |
0 |
1900 |
21 |
太原镇 |
400 |
1500 |
5000 |
1300 |
0 |
0 |
3400 |
22 |
大同镇 |
400 |
400 |
1600 |
100 |
0 |
0 |
2800 |
23 |
鹿鸣乡 |
1100 |
1500 |
5200 |
2300 |
0 |
0 |
7900 |
24 |
诸佛乡 |
400 |
1500 |
5200 |
3000 |
0 |
0 |
2800 |
25 |
走马乡 |
100 |
200 |
700 |
1800 |
0 |
100 |
1000 |
26 |
石柳乡 |
600 |
900 |
3100 |
1200 |
0 |
0 |
4300 |
27 |
岩东乡 |
100 |
500 |
1600 |
2900 |
0 |
400 |
1100 |
28 |
润溪乡 |
200 |
1000 |
3600 |
1500 |
600 |
0 |
1600 |
29 |
棣棠乡 |
500 |
1700 |
5800 |
1300 |
0 |
0 |
3600 |
30 |
乔梓乡 |
200 |
900 |
3200 |
1600 |
500 |
0 |
2000 |
31 |
龙塘乡 |
200 |
900 |
3200 |
800 |
0 |
200 |
1400 |
32 |
联合乡 |
400 |
1600 |
5300 |
1100 |
0 |
0 |
2900 |
33 |
芦塘乡 |
100 |
900 |
3100 |
1300 |
0 |
100 |
1100 |
34 |
朗溪乡 |
100 |
1200 |
4100 |
1300 |
0 |
0 |
1200 |
35 |
善感乡 |
200 |
1200 |
4000 |
1800 |
0 |
100 |
1500 |
36 |
三义乡 |
400 |
500 |
1700 |
600 |
0 |
200 |
2800 |
37 |
双龙乡 |
200 |
1300 |
4300 |
1600 |
0 |
100 |
1700 |
38 |
石盘乡 |
100 |
400 |
1300 |
1600 |
0 |
0 |
1200 |
39 |
大垭乡 |
300 |
600 |
2000 |
1000 |
0 |
100 |
2100 |
合计 |
20900 |
52300 |
174500 |
76200 |
3500 |
3200 |
146900 |
备注: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总面积情况下品种间可以调配使用。
水稻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冻灾、雹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水稻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水稻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水稻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一)赔偿计算。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含)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付,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但未达到80%(不含)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付。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二)不同生长期最高赔偿标准
水稻各生长阶段最高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分孽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孕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拨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水稻种植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蓄洪区)可向保险公司投保:
(一)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四)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冻灾、雹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稻瘟病、稻曲病、百叶枯病、螟虫、稻纵卷叶螟、稻飞虱等病虫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期限
水稻种植保险期间从各季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每年5月份),至保险水稻开始收割时止(每年9月份),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由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为1100元/亩,费率4.5%,保费为49.5元/亩。其中:水稻物化成本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6元;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500元/亩,保险费率为2.7%,每亩保费为13.5元。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
水稻物化成本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15%;水稻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20%。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承保机构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的行业示范性条款,并因地制宜研究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统一承保理赔操作,确保保险期间覆盖水稻生长期,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对开展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承保机构需向农户出具完全成本保险单;在理赔时,完全成本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与现行水稻种植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保持一致。
玉米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玉米种植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玉米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玉米种植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6%,保费36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玉米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物化成本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玉米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玉米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拔节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拔节期-开花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开花期-成熟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玉米种植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50亩以下的种植户,可以村(组)为单位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玉米),可作为玉米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玉米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玉米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玉米蝗、大蝗、大小斑病、纹枯病、蚜虫、鼠害、野猪等病虫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期限
玉米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玉米定苗时(每年3月底至4月初)起,至成熟(每年7月至8月)开始收获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由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为1100元/亩,费率4.5%,保费为49.5元/亩。其中:物化成本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费率为6%,每亩保费为36元;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500元/亩,保险费率为2.7%,每亩保费为13.5元。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水稻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玉米物化成本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15%;玉米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20%。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承保机构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的行业示范性条款,并因地制宜研究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统一承保理赔操作,确保保险期间覆盖玉米生长期,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对开展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承保机构需向农户出具完全成本保险单;在理赔时,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与现行玉米种植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保持一致。
马铃薯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马铃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马铃薯(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零星土地的马铃薯),可作为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四)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雪)灾、低温、连阴雨、旱灾造成马铃薯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马铃薯晚疫病、二十八瓢虫、病毒病、青枯病、地下害虫、蚜虫、环腐病、黑胫病等病虫害造成的马铃薯损失;
(三)野生动物损毁。
四、保险期限
马铃薯保险责任期间自马铃薯出苗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结合我市马铃薯种植直接物化成本,以“低保障、广覆盖”为原则确定保障水平,全市范围内确定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600元/亩,费率为5%,保费30元/亩。
六、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马铃薯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马铃薯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七、赔偿处理
(一)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全县范围内参保了马铃薯种植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二、保险标的、责任和期限
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由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限与马铃薯种植保险一致。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单位保险金额,由马铃薯物化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补充保险两部分构成,为1240元/亩,保费为55.6元/亩,其中:马铃薯种植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600元/亩,保险费率为5%,每亩保费为30元;完全成本补充保险单位保险金额为640元/亩,保险费率为4%,每亩保费为25.6元。
四、保费补贴比例
马铃薯种植保险部分由中央补贴45%、市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参保农户(投保人)承担15%;完全成本补充保险部分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20%。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承保理赔要求
承保机构应执行全市统一的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意外事故和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的行业示范性条款,并因地制宜研究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统一承保理赔操作,确保保险期间覆盖马铃薯生长期,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承保机构在承保时,对开展马铃薯完全成本保险的,需向农户出具中央补贴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单和补充保险单,即农户在投保中央补贴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基础上,再投保补充保险,不可以单独选择投保补充保险;在理赔时,补充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与现行马铃薯种植保险保单赔付标准保持一致。
油菜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油菜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油菜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菜种植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以油菜种植的实际物化成本为基础,每亩保险金额600元,保险费率5%,保费30元/亩。
四、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各级财政对投保油菜种植户给予保费补贴。油菜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45%,市级财政补贴35%,县财政补贴5%,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15%。
对于脱贫户、监测户参加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市级财政补贴比例提高5%,相应降低脱贫户、监测户缴费比例。
五、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自保险油菜秧苗移栽成活起至成熟收获止。具体起止日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造成油料作物倒伏、茎秆折断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油菜菌核病、霜霉病、白锈病、病毒病、蚜虫、菜青虫等病虫害造成的油菜损失;
3.野生动物损毁。
六、保险理赔
(一)保险油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保险油菜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款累计不超过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中药材保险(特色)方案黄精
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黄精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黄精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二)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黄精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黄精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黄精约定按每亩2100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主管部门备案。当年种植的黄精保险金额2000 元/亩,费率5%,保费100元/亩;两年以上(含两年)种植的黄精保险金额6000元/亩,费率5%,保费300元/亩。
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30%,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30%。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黄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中药材保险(特色)方案
紫苏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紫苏种植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紫苏种植50亩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
(二)单户种植50亩以下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紫苏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紫苏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四)病虫草鼠害。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
紫苏约定按每亩1500株数折算成种植面积参保,种植面积由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共同测量确定,乡镇复核,并将测绘记录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险金额500元/亩,费率6%,保费30元/亩。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市财政补贴比例为40%,县级财政30%,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30%。
五、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出苗到收获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计算
保险紫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不同生长期的每亩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生长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收获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红薯种植保险方案
一、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植户可作为红薯保险的保险对象:
(一)红薯种植的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和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的种植大户;
(二)以村(组)为单位,组织本村(组)种植户集体投保。
二、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红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薯类”),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红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红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二)病虫害。
四、保险期限
自保险红薯出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五、保险金额、费率、保费
红薯保险金额为800元/亩,费率6%,保费48元/亩。
六、赔偿处理
(一)赔付约定
1.起赔线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红薯损失率达到25%(含)以上。
2.不同生长阶段赔付标准
生长期 |
每亩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3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二)赔偿计算
1.保险红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标的与非保险标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七、保费补贴比例
保费按参保既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进行财政补贴,市级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30%,种植业主(参保农户)承担30%。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2025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