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686286B/2021-0023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0-03-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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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住院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彭水自治县2020年健康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彭水卫发〔2020〕2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即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只需承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二、工作范围

(一)实施对象。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住院患者。 

(二)实施机构。全县开展住院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流程 

(一)身份识别。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身份证号码通过城乡居民医疗业务辅助信息系统或重庆市贫困农户公开查询平台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身份。系统中无法有效识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县扶贫办或县民政局近期出具的贫困人口证明作为“先诊疗后付费”依据。

(二)费用结算。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时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即时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患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对于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可与其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协议,明确还款时间,予以办理出院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服务是解决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问题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有效减轻农村贫困患者就医垫资压力和费用负担的有力举措。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推进这项工作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试金石,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内部工作流程,以实际行动推动农村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全面落实。 

(二)规范医疗服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路径,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要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基础上,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减轻贫困患者看病负担。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模式。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健康扶贫政策培训,加强临床、收费或医保窗口等关键岗位人员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工作。要通过固定宣传标语、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强化督导考核。县卫生健康委将“先诊疗后付费”执行情况纳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健康扶贫考核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每月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诊疗后付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与单位年度评先评优、单位年终绩效、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挂钩。对未严格执行“先诊疗后付费”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县卫生健康委将对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每发现1名贫困患者住院治疗未享受到“先诊疗后付费”的,在单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中扣3分;累计超过2名的,将进行全系统通报批评,同时单位主要领导做出书面说明;累计超过5名的,县卫生健康委将按规定进行问责。对“先诊疗后付费”执行不到位的民营医院将取消贫困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业务经办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