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0283Y/2022-00024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1
  • 发布日期
  • 2022-11-2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深入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突出问题做好疫情下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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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深入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突出问题

做好疫情下的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精神,以及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扩围增效工作视频会议、全市民政系统疫情防控调度会议要求,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一)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加强责任落实。充分认识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切实统筹协调好乡村两级干部以及村民参与最低生活保障的认定,全程组织好最低生活保障核查、评议、公示、审核的各个环节,不可简单的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给村(居)委及村干部。

2.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扩围增效。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二)抓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突出问题以及各类审计问题整改。

1.举一反三,抓好自查,边查边改。根据专项整治以及审计发现的部分困难群众未及时纳入救助保障、部分救助保障对象不符合保障条件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发现问题的整改,及时将发现的符合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停发并追回资金。同时,各乡镇(街道)要举一反三,以专项整治以及各项审计发现问题为线索,再次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众开展摸排,对困难群众的救助补助政策落实的各个环节再次进行回头看,深入再自查、再自纠,并建立定期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改进工作方式,精准保障对象。

2.加强信息共享,抓好政策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结合乡村振兴部门信息摸排情况,及时掌握监测户、已脱贫户家庭收入情况,凡是监测户、已脱贫户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足7000元的,要及时开展核查,如家庭财产符合低保保障的相关规定务必在本月内纳入低保保障;对监测户、已脱贫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7000元但低于10500元的,家庭财产符合低保保障的相关规定,也要及时纳入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二、做好疫情救助保障

(一)做好防疫工作,实现防疫、救助两不误。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好救助保障工作与防疫工作,凡辖区内发现新冠肺炎确证病例或无症状感染病例,可在暂停低保审核审批过程总的入户调查环节,改为电话等方式核查,暂停群众评议防止聚集性疫情传播。对因疫情导致家庭半年及以上无收入来源的要及时将对象纳入低保保障,对隔离或居家隔离的低保对象要及时联系,防止其生活出现问题。

(二)做好疫情下的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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