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19〕133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2020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对象
1.户籍在我县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高校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以及市外已参保人员除外),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参保缴费。
2.在我县暂住的县外户籍居民(含市外居民、港澳台居民),也可自愿选择在暂住地乡镇参加居民医保,与本地参保居民享受相同标准的财政补助和医疗待遇。
二、参保目标
各乡镇(街道)参保任务为“全民登记参保系统”内居民医保应参保人数,综合参保率达到95%以上。县扶贫办、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部门资助对象务必100%参保。
三、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二档625元/人。根据市上政策规定,门诊定额按50元划入社保卡中,门诊报销限额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
(二)2020年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未脱贫、返贫)参加居民医保一、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孤儿参加居民医保一、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参加居民医保一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70%给予资助、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参加居民医保按二档缴费标准的100%进行资助参加二档,计生奖扶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一、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80%给予资助,计生特扶对象(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加居民医保一、二档均按一档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具体标准见附件。
同时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选择其中一类享受资助。
四、集中缴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12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参保人员的信息收集、录入、核对、修改等工作。
五、参保及缴费方式
(一)参保方式
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上的人员为准)选择同一档次参保缴费。同一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允许只选择部分成员参保,也不允许选择不同档次参保。新参保人员各乡镇(街道)社保所应采集个人制卡信息资料,按规定制卡回卡。
(二)缴费方式
1.微信或支付宝自主缴费。2019年度及以前已参保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自主缴费,2020年度新参保人员需到户籍地完成参保登记后方可进行微信或支付宝自主缴费。
2. P0S机刷卡缴费。参保人员可到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刷卡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防止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作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确保2020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全面完成。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居民医保具有自主性和互助性,居民的支持、拥护和参与是落实医疗保障惠民政策的关键。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参保缴费的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
(三)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量化工作任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落实。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缴,也可自主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缴纳,不允许村、组干部、乡村医生等垫资参保。
(四)有序推进,确保任务完成。严格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从现在起至2019年11月29日前,各乡镇(街道)每周分别向县税务局(联系人:张妮;联系电话:78861812)、县医保局(联系人:郁永久;联系电话:78841161)报送参保情况。
(五)确保落实,加强目标考核。积极探索筹资工作的新办法、新措施,切实做到参保全覆盖。县委、县政府将居民医保参保筹资目标任务和农村贫困人口100%参加居民医保两项指标纳入各乡镇(街道)考核内容,县政府将根据参保筹资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和推进速度缓慢的予以通报。
附件:彭水自治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24日
附件
彭水自治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单位:元 | ||||
特殊人员类别 |
资助标准 |
个人缴费标准 | ||
参保档次 |
2020年 | |||
民政资助类 |
城乡低保对象 |
一档 |
250 |
0 |
二档 |
250 |
375 | ||
特困供养人员 |
一档 |
250 |
0 | |
二档 |
250 |
375 | ||
城乡孤儿 |
一档 |
250 |
0 | |
二档 |
250 |
375 | ||
特殊困难人员 |
一档 |
175 |
75 | |
二档 |
250 |
375 | ||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
一档 |
175 |
75 | |
二档 |
250 |
375 | ||
军人资助类 |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一档 |
175 |
75 |
二档 |
250 |
375 |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一档 |
—— |
—— | |
二档 |
625 |
0 | ||
残疾资助类 |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
一档 |
175 |
75 |
二档 |
250 |
375 | ||
计生资助类 |
计生优抚(奖扶)对象 |
一档 |
200 |
50 |
二档 |
200 |
425 | ||
计生残抚(特扶)对象 |
一档 |
250 |
0 | |
二档 |
250 |
375 | ||
贫困资助类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 |
一档 |
125 |
125 |
二档 |
125 |
500 |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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