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1〕27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2日
彭水自治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8年第4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建制村内部通组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全县农村公路规划设计,资金筹集及监督管理、行业监督指导,组织验收、信用评价等相关工作。
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组建成立义务监督小组。
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各项目业主负责立项、财评、招标、办理质量监督申请及施工许可、纠纷协调、质量安全进度管理、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审批、组织交工验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结算等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确定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
第八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等,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依据规划项目库向县交通局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申请,所申请的建设项目必须征得沿线80%以上村民的同意;县交通局根据乡镇(街道)申报计划情况和县上资金情况,进行逐一现场核实绩效、建设必要性等后,由县交通局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辖区范围内存在往年项目未实施路面工程总里程超过10公里以上的,一律不新增计划。
第十二条加强项目审核管理,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国家和市级交通补助计划。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所申报项目必须从农村公路规划项目库提取;
建设项目已纳入我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资金构成方案明确。在国家和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建设情况筹集配套资金,尽量减轻农民负担;鼓励乡镇(街道)整合其他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或通用图设计已完成,技术指标必须符合部、市标准;拟通客车公路必须满足通客车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应有排水、防护、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措施专项设计等;设计按程序已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复;
一般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和林地报批程序,并解决了涉及建设项目的土地调整、缺口资金筹集、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等方面问题;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的,可在设计范围内适当调整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于项目完成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协调服务等挂钩。对未完成年度计划项目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缩减直至取消年度计划指标。对按时完成年度计划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的,优先安排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在60个工作日内必须开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建立以上级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县级财力情况,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缺口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及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工程项目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计划文件下达的资金补助金额、结算办法和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以结算审计为准。一般农村公路项目每公里按照:路基宽度4.5米的,采用“路基工程5万元以内+路面工程50万元+以奖代补3万元”;路基宽度3.5米的,采用“路基工程3万元以内+路面工程40万元+以奖代补2万元”。
以奖代补条件:必须按计划工期完工,检测合格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牵头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四章建设标准和设计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重要农村公路应严格参照等级公路标准进行建设。一般农村公路宽度不得低于3.5米,混凝土路面强度不得低于C25,厚度不得低于20公分,纵坡不得超过14%,回头弯半径不得低于10米。局部特殊路段可适度降低宽度、纵坡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重要农村公路应严格按照等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严格按图施工和清单计量结算。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包含涵洞、里程桩、警示桩、标志标牌、错车道、回头弯加宽、路基路面标准横断面、工程量统计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扶持、乡镇(街道)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一事一议”制度协调占用土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确须征地拆迁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申请质量监督,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村民委义务监督小组召开见面协调会,并同时完成技术交底。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年,其中: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分别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3%。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义务监督小组,负责农村公路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建设业主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两金三制”。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验收可以合并进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
第四十二条重要农村公路项目严格按公路工程交(竣工)办法执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委托第三方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进行交(竣)工检测鉴定,主要对混凝土路面的厚度、强度、宽度指标进行检测鉴定,并核实错车道、涵洞、安全警示桩、标志标牌等个数。数量不足的项目应按要求补足,确实不能补足的项目按价款扣减资金。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移交管理养护单位。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可参照《重庆市“四好农村路”验收指南》执行。
第七章 工程监督与罚则
第四十六条 监察、审计、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监管,其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建设巡查制度。
第四十七条项目业主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安全负总责,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对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县人民政府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未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程序申请项目的;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的;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未经验收即开放交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实施处罚。
第五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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