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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龙塘乡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 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安委办〔202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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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安委办202291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县安委会、减灾委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现将《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1123

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及《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应急发〔20213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管用分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保障,县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的审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奖金发放。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按照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12350023-78493256,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举报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家庭住址等个人隐私。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举报登记。接到举报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举报进行登记,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登记表》(附件1)予以立案;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管辖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其中对举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查处或移送。移送处理的案件应当以电函、书信或公告等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案件调查。受理举报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按规定程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审理决定。负责调查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审理程序对案件调查做出结论意见或处理决定。

(四)案件反馈。负责调查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简要案情、处理结果于处理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案件统计报告。负责调查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季度办理完毕的《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案件情况存档。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九条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统一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重伤和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举报奖励的审核: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案件经办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拟发奖金数额并说明奖励依据,填写《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件3)后,报县安委会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审定。

(一)奖励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审批。

(二)奖励金额在510万元(不含5万元,含10万元)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集中研究审核后报安委会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三)奖励金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财政、应急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中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20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对举报人发放的奖金,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案件经办人填写《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件4),按程序审核,并核对领款人身份,领款人在《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上签字捺印后(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案件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向领款人发放奖金。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以书信(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捺印)向办案人员指定银行账户(含个人银行卡号)作为收款账号。办案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定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电话号码、提供指定账号的具体日期、指定的收款人和账号(卡号)等事项,经有审批权限领导审核后,由财务人员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账号(卡号)存入举报人应获得的奖金,奖金存入凭证原件存入财务凭证,复印件返举报登记科室存档。

第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2.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3.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

4.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5.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附件1


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举报事项清单


一、危险化学品

1.未取得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不按照规定检测、评估、监控管控重大危险源。

4.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

5.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8.不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或者安全警示标志。

9.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10.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1.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2.新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3.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4.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废弃危险化学品。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生态环境局。

二、烟花爆竹

1.批发企业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或销售不合格、过期、残损产品。

2.批发企业的股东另行独立组织经营。

3.批发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产品、向非资质单位或个人销售产品。

4.批发企业在专用仓库外设置非法储存点。

5.批发企业仓库存放非烟花爆竹的危险物品。

6.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7.批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8.批发企业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9.批发企业仓库内外安全距离不达标。

10.批发企业超量存储、超高堆放及堵塞安全疏散通道。

11.批发企业使用非危爆专用车辆配送或跨区县配送。

12.批发企业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产品。

13.零售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或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14.零售点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经营。

15.零售点与其他房间之间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16.零售点销售或存放超过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17.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公安局。

三、地下非煤矿山

1.在井下巷道或采场顶帮危岩未及时清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或通行。

2.巷道顶板破碎段或离层区域未支护或支护被破坏。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未对通往塌陷区或采空区的井巷进行封闭,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

5.破坏或开采留设的保安矿柱。

6.井下作业时未开启主扇通风机,独头掘进未实施局部通风,或局部通风时拉循环风。

7.矿井主要进风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采用木支护。

8.采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炸药和雷管,炸药和雷管混合运输。

9.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

10.提升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未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11.在采掘作业前,未对突水、突泥威胁区域实施探放水。

12.井下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13.井下采用运输矿石的车辆或提升设备运送人员。

14.入井作业人员超过设计定员。

15.从业人员在井下未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6.矿级领导带班时未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17.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四、露天矿山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4.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7.在临边临崖部位,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标牌等。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正在作业现场坡面上有浮石、危石、伞檐体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2.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尾矿库

1.在库区从事乱采、滥挖、非法爆破等。

2.有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在库区内放牧和开垦的。

3.排水管(沟)、截洪沟、排水隧洞、排水井等出现破损、断裂或堵塞。

4.坝坡出现凹陷、隆起、滑移、冲沟、裂缝等现象。

5.在库前、库尾或周边随意排放尾矿,排放现场杂乱无章。

6.放矿时无专人管理或有离岗现象。

7.一、二、三等尾矿库未设置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局。

六、建设施工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建设活动的,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

2.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即从事相关作业。

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到岗履职,每月在该项目上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4.施工单位不落实防高坠措施、高处作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5.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编制、审批、论证、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

6.施工单位违反标准规范抢工期施工。

7.不按照规定安装、拆卸、使用临时建筑物、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

8.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旁站等现场监理。

9.建设、勘察、设计、检验检测和监理等单位不按照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管控工程安全风险隐患。

10.使用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目录”的机械设备。

11.大型弃土场未按要求进行挡护工程施工、建立排水体系或开展滑坡检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住建、交通、水利、市政、电力等对建设项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七、城市管理

1.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未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

2.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损害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
在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
4.
铁轮车、履带车以及超高、超宽、超长和超重车辆未报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通过城市道路设施。

5.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城市供水设施。
6.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施工使用报废或不合格的维护机具、特种车辆等设备。

7.城市建筑垃圾、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不符合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8.
城市公厕管理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化粪池没有按时清掏,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清掏化粪池作业不规范,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9.城市环卫保洁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城市水域垃圾清理不及时,带来较大环境安全隐患;清漂船只有安全隐患、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
10.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维护、安全检测、拆除户外广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1.
未按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户外招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2.大树吊装、高空修剪维护作业或者立体绿化、坡坎崖等危险地段施工,未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或者未设置安全岗、安全警示牌、安全网、护栏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13.
违反规定在高压线下栽种高大乔木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城市绿地建设、安装带电设施、电线及油气管道等。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城市管理局。

八、民用爆炸物品

1.未取得许可或超许可范围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和运输。

2.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

3.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同处储存。

4.不按照《重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购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5.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6.民用爆炸物品配送企业将民用爆炸物品再次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7.邮寄和托运民用爆炸物品。

8.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9.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防雷安全设施设备缺失或者失效。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市、区县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局。

九、城镇燃气

1.非法经营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二甲醚。
2.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天然气;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气瓶和醇基燃料。
3.
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运输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和醇基燃料。
4.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专业培训考核不合格或无从业资格证书,从事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作业。
5.
对非专用气瓶、过期气瓶、翻新气瓶、非法改装气瓶进行充装作业。
6.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7.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安全阀和压力表处于非正常状态或者超检验期仍在使用。
8.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9.
侵占、毁损、占压、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燃气设施。
10.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11.
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12.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经信委。

、工贸行业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制定应急预案。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7.在同一区域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作业的,未按照规定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安全措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8.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破土、临时用电、高处、断路、吊装、设备检修和抽堵盲板等危险性作业。

9.新、改、扩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10.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中任意一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1.经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后,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12.不具备安全条件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应急局和经信委。

十一、特种设备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

2.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3.使用未经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5.使用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

6.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

7.使用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查。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十二、人员密集场所

1.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擅自施工。

2.未依法经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

3.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4.未取得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5.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6.占用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固定停车位。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机构。

十三、道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从事班线、公交、出租、货运、机动车维修和驾驶员培训等经营活动。

2.伪造、涂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证牌。

3.客运班车、民用爆炸品运输车辆、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和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5.货运汽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从事客运经营。

6.拖拉机非法载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7.违规操作“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8.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营运车辆。

9.营运车辆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交通局和公安局。

十四、水路运输

1.未取得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使用未取得有关合格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2.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船从事水路运输。

3.船舶超载、超员和违章航行。

4.货船、乡镇自用船等船舶载运旅客。

5.渔业船舶违法载客载货。

6.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的旅客乘船。

7.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载客、载货定额,或者变更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种类。

8.水路运输船舶不按规定配备、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VHF)、卫星定位系统、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通讯、助航设备设施。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交通局和海事机构。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交通局。

十五、职业健康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

2.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3.不设置不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5.向员工隐瞒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7.上岗前、岗中和离岗不体检,不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受理核查处理部门:县卫健委。

附件2

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


登记人:登记时间:年月日

(化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


接受举报人


举报事项


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1.举报人信息按举报人提供内容填写,举报人不愿提供的可以不填写。

2.此表涉及举报人权益保护,必须专人密存。

附件3

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情况汇总表


序号

案号及案件名称

举报时间

案件查处情况

奖励情况






















































































备注:填报人根据需要调整表格大小。

附件4

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编号:彭水安奖〔 〕第 号

举报人


身份

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

时间


家庭住址

*

举报

事项


案件处

理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奖励

意见

奖励标准


奖励金额(大、小写)


奖金领取方式

现场领取

未现场领取(附举报人书信申请及办案人员说明)

办案人员

审核意见

签名:

办案单位审核意见

签名:

安委会办公室意见

签名:

安委会

常务副主任意见

签名:

安委会

主任意见

签名: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两份。县安委办、承办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5


彭水自治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领取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奖励金额(大写)


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意见


签名并押印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备注: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金后,此表由举报人(如在场)、案件经办人、承办单位财务人员当面予以密封存档备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211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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