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009153257X/2022-00079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龙塘乡
  • 成文日期
  • 2022-11-24
  • 发布日期
  • 2022-11-24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 利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水利发﹝2022﹞65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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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水利发﹝2022﹞6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 利 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 政 局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彭水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11月14日


彭水自治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


  1.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消除重建轻管现象,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所建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效益持续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乡镇街道、村居(以下简称乡、村)管理使用。一般工程产权归工程产权所有村集体所有,跨行政村工程产权归当地乡镇所有。产权所有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确保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山坪塘、泵站、蓄水池、排灌渠、末级渠系节水工程等的新建、改造、清淤、除险加固、水毁修复、维护管理。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1.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乡、村三级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维修管护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等工作。村级主要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和有效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乡、村、用水户协(分)会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制度和操作性、针对性强的管护细则,并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六条 上级管护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管护组织的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程管护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或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一级领导机构。乡镇(街道)要负责跨行政村的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指导村组加强农田水利管理和维护;村(居)委会要负责支持自然村和用水户协(分)会的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县、乡工程管护组织要分别对项目乡、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乡镇、村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第八条 项目区范围内的所有坝、塘、渠、沟、喷灌、管灌、泵站等工程,要实行承包管护,与管护人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明确责、权、利。合同期限可根据实际需要,一般2—5年为一个承包期。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要分类建立工程管护台,内容包括:工程名称,管护人员基本情况,用水户情况,工程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加大项目管护宣传工作,增强群管群护意识,实行“专管”与“群管”有机结合。县、乡、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程管护的法律、法规,把工程管护制度纳入《乡(村)规民约》之中,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同时要加强对用水户协会组建工作的宣传,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积极性。


  1. 管护人员


第十一条 乡、村要逐级建立项目工程管护组织和管护队伍,县领导小组具体承担管护工作的监督评价。管护时限从项目竣工验收开始。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产权所在乡、村应设立1名公益性岗位管护员,负责农村饮水和农田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山坪塘、灌区、蓄水池、管道、渠堰等)的运行管护。管护员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尽量维持管护队伍的基本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消减管护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各类水利设施布局、工程设施的结构,操作规程,正常维护与特殊情况下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的工程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一律实行聘任承包制,由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与之签订聘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居)委会提出可以解聘,并报乡镇(街道)批准,终止其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的工作,尽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各类管护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管理水平。其补助按县级核定标准发放。

  1. 管护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灌溉设施:灌区面积1000亩以上的干、支渠,平时每月进行巡查一次,汛期则每周巡查一次,重点检查灌溉渠、渠系建筑物、渠道引水、放水设施等,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上报涉水工程管护协会。灌溉面积1000亩以下的农渠、毛渠,按照受益农户分段包干管理,平时每月进行巡查一次,汛期则每周巡查二~四次,并根据农忙、农闲季节适时调整,日常清淤等一些投入少量工日就可修复的项目,由包干段受益农户自行投工解决。

第十七条 蓄水工程:枯水期每月一次巡查小型水库、山塘、引水坝等,检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县水利局汇报。每年汛前按照防汛指挥部要求,配合市防汛检查小组开展汛前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水库、山塘的三大主要建筑物(坝体、溢洪道、放水设施),遇强降雨、大暴雨、特大暴雨时应上坝加强观测,确保水库、山塘安全度汛。

第十八条 引水工程:输水管道周围5米内不得从事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管道安全的活动。引水渠道周围5米为保护区,保护区内不得从事采石、取土和爆破等危及渠道安全的活动,且不准栽植树木。渠道两侧按防洪要求设排水沟,每年定期清淤,及时维修。放水闸阀,每年四月初进行全面检查、保养,外露金属件涂漆涂油防锈。

第十九条 其他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平时每季度巡查一次,汛期则增加巡查次数,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上报涉水工程管护协会。


  1. 管护经费筹集


第二十条 强化财政保障。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亩均投入不低于3元,实行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委、财政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合理收取水费。发改部门要根据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村级用水协会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水费,也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超过县发改委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村级管护经费。  

第二十二条 拓宽筹资渠道。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1.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工程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将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一款 开展评比活动。将每年12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由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组织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二款 严格监督考评。建立县水利局牵头,县委督查办、县财政局等有关单位配合的监督考评机制,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农田水利设施维护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县、乡、村三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对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行为的举报,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款 实行奖惩机制。每年度评选管护工作先进乡镇2个,各颁发奖牌1块,各奖励现金2万元;先进村委会20个,各颁发奖牌1块,并奖励现金3000;先进个人20名,各颁发荣誉证书并奖励现金1千元。对管护工作排名后2名的乡镇,其党政一把手在全县大会上表态发言,并在电视台进行曝光;对管护不力、不能履职尽责全县后20位村级管护员,取消岗位资格,5年内不再使用。对管护工作落实不力、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乡镇及个人,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21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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