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 、 市级和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农〔2026〕 10 号)、《重庆市财政局等 5 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农〔2026 〕 18 号)、《市对区县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渝财预〔2020 〕 2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结合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市级和县级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 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指中央 、 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及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专项用于支持各乡镇(街道)实施产业帮扶 、 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为开发式帮扶 、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 、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 4 个任务方向。
第二章 资金用途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
( 一)重点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帮扶质效,优先用于带动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和需要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以下统称重点帮扶群体)通过产业增收,支持推动全产业链开发,壮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运用先进高效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帮扶产业提档升级;可利用产业帮扶到户奖补政策,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帮扶小额信贷予以贴息补助。按规定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可安排帮扶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支持实施兴边富民行动 、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产业发展 。安排帮扶资金(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 支持发展林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支持重点帮扶群体就业增收。支持吸纳重点帮扶群体等参与小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 目;对重点帮扶群体开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对重点帮扶群体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参与“ 雨露计划 ”给予补助 ;对帮扶车间 、 乡村工匠 、劳务品牌吸纳重点帮扶群体就业给予奖补。规范支持重点帮扶群体从事公益岗位。对重点帮扶群体中符合条件的跨省就业人员每年可安排一次交通补助。
(三)支持补齐必要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道路 、饮水保障 、排水等村(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 、欠发达国有林场)内户外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影响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突出困难,促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考虑财力承受度和群众接受度,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组等为单位因地制宜片区化推进。
(四)其他方面 。通过开发式帮扶任务继续推动做好“ 十三五 ”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增收的项 目,适当对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予以补助,对纳入“ 十三五 ”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 、 市政府和县委 、 县政府部署的其他相关任务事项。对过渡期通过中央、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截至过渡期结束仍未实施完毕的项目或政策,可继续通过帮扶资金予以支持,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政策有序转换和退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和欠发达地区开发式帮扶等本实施细则规定之外的支出,包括:弥补预算支出缺 口 、单位基本支出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支出、修建楼堂馆所支出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以及中介费用( 除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管理费外)。 偿还“ 十三五 ”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帮扶资金要避免与其他渠道安排的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重复 。 帮扶资金不能用于社会救助 、 公共卫生 、 养老保险 、 教育、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重点帮扶群体的识别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本级预算安排。不得安排上级帮扶资金承担明确由本级履行的支出责任。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委、县发展改革委 、县民族宗教委 、县林业局共同管理 。其中开发式帮扶任务资金及县级帮扶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共同管理;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共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民族宗教委共同管理;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资金由县财政局 、 县林业局共同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年度预算下达,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资金项目和形成资产具体使用监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包括项目审核筛选 、组织实施 、 日 常监管 、项 目验收 、绩效管理等, 以及巡视审计 、 监督检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八条 帮扶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帮扶资金按用途分为:政府全额投资类和补助类,财政部门对支付凭证的合规性和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后,分别采用不同拨付方式:
1. 政府全额投资类 。 原则上可按项目启动后, 经县项 目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拨付30%—50%的启动资金,进度款及尾款根据项目实际进度进行拨付。
2. 补助类 。 一是采取先建后补 、 以奖代补 、 贷款贴息等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出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核支付资金 。二是个人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直接打卡发放。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委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帮扶资金项目库,帮扶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从项目库中选择。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当年年底前完成下年度项 目 申报、评审和入库。入库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 ,3 年内未执行的项 目 自动出库 ,再次入库按照新项目办理。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程序组织项 目 申报、评审和报批 。根据项目规模 、实施主体 、覆盖区域等因素, 由村(欠发达国有林场)、 乡镇或者县级部门等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入库申请时,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 ,明确建设内容 、投资概算及帮扶资金申请额度 、预期绩效目标 、利益联结机制 、实施期限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对照入库要求审核,确保入库项目质量。拟入库项目 ,由县农业农村委统一汇总报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审批。在项 目 申报、评审、批复各环节,严格落实公告公示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帮扶资金单体投资或累计投资额度达到l000万元以上(含l000万元) 的拟入库项目, 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提级综合论证(投入帮扶资金全部为县本级资金的除外)。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运营的单个项目或同一主体当年累计帮扶资金投资规模达到 400 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产业发展类项目入库时要明确运营方案,基础设施类项 目入库时要明确管护机制和管护经费来源。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年度建设内容及资金投入金额。
第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商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 目,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 目,要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拟确权对象。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符合规定的村庄小型建设项目可按有关规定施行简易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实施工作跟踪督促和质量监督,推动项目按计划如期实施, 完成后及时做好项目验收报账工作。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实施的产业项目应建立健全联农带农机制(对欠发达国有林场任务不作硬性要求)。 要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采取多种方式与重点帮扶群体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可适当带动其他农户,不得采用简单入股分红方式实施项 目 。 到人到户产业项目应聚焦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事先合理确定实施方式和奖励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帮扶项目计划下达,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下达内容包括:项 目类别、项 目名称 、项 目 内容 、绩效目标 、实施地点 、进度计划(起止时间)、 总投资 、 财政补助金额等 。 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 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计划文件,将帮扶项目资金预算下达给县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帮扶项目管理实行“ 谁审批谁负责 、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实施谁负责 ”的原则 。属于政府采购 、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 、招投标有关规定 ;属于“ 一事一议 ”范围的,执行“ 一事一议 ”的有关规定 。 同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建设地点 、规模 、 内容和标准 ,不得分包 、转包项 目 。确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作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必须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审核审议后执行。对项目投资变更超概算总额10%或追加合同超过原合同金额 10%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帮扶资金实施项目优先形成固定资产,具备条件的应尽量确权到村。要加强项目资产全过程管理,项 目谋划时明确资产管护责任,完工验收后做好资产确权移交,加强资产后续运营管护, 规范开展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按照从严从紧原则, 县级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从中央和市级帮扶资金中统筹安排使用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帮扶资金中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 、招标 、监理 、验收 、后续管护维护等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市级、县级帮扶资金提取的项目管理费除以上支出外,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直接相关的培训 、 档案 、 绩效管理等开支 。县级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安排必要的本级支出用于帮扶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资金下达情况的公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的公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 。项 目计划 、批复文件 、建设内容 、招标投标 、资金来源 、补助标准 、资金拨付 、竣工决算 、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 、村(社区)事务公开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介,及时动态向社会公开,做到全程公开透明 。线上公示应全程留痕,长期公开; 线下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帮扶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项目规划及年度任务,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设定帮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报送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编报的帮扶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帮扶资金项目库,不得下达项目计划及下达预算资金。县财政局应在下达资金文件时批复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指标 一同下达。
第二十二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帮扶项 目资金绩效 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 双监控 ”,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并将监控结果报送县财政局 、县农业农村委 。县财政局要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并收回或暂缓拨付帮扶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次年一季度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要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将自评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委。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委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帮扶项目资金绩效开展重点评价。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结合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 专项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帮扶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 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帮扶项 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 、抽查结果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帮扶资金纳入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财政部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根据情况进一步采取追回已拨付资金 、扣减预算等措施强化监督。行业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要求配合接受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纪检监察 、审计等机关开展的审计监督及相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帮扶资金分配、使用 、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根据常态化帮扶需要及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帮扶资金。县级安排的本级帮扶资金, 要与中央和市级帮扶资金用途做好统筹衔接 、 查缺补漏。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发展改革委 、县民族宗教委 、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 彭水财〔2021〕2 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交通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水利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彭水财农〔2021〕 18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彭水财农〔2022〕25 号)、《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彭水自治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彭水财农〔2023〕33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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