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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乔梓乡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 标题
  •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复学缓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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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复学缓学工作的通知

委属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复学和缓学等工作,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26)和义务教育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复学和缓学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学

(一)转学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1)因家庭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而难以在原就读学校学习的。

2)流动人口务工地发生变化的。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

4)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彭水工作的外籍专家等政策性优待对象子女。

5)出国留学、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学期中途不得转学。

2)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跨省、跨县转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等特殊情况除外,但转学必须于当年331日前完成)。

3)县城中小学(彭水三中、彭水一中、民族中学、汉葭中学、实验初级中学、思源实验学校、摩围中学、文武中学、彭水一小、彭水二小、彭水三小、彭水四小、彭水五小、森林希望小学、隆鑫希望小学、两江小学、白云小学)之间原则上不得转学。

4)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5)提出跨年级转学申请的,不得转学。

6)小学班额超过45,初中班额超过50人的学校,原则上不予转入。

(二)转学时间

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向申请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对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转入、转出的学生,学校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学籍转接。

(三)转学程序

1.转入县城中小学

转入县城中小学必须经县教委审批,并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

1)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2)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对学生转学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彭水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并如实填写是否符合转学条件”“是否有空余学位转入后是否会出现新增大班额等情况后,提出是否同意转入或转学建议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

3)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在转入学校出具的《彭水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签署核办意见并加盖公章。

4)县教委核办: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出、转入学校签意见并盖公章的《彭水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交县教委,由县教委分管领导核办是否同意转入。

5)完成学籍转接:经县教委批准同意转入的学生,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依次经转入学校、彭水县教委、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后,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2.转入县城以外的中小学

转入县城以外的中小学不需县教委审批,由转入学校核办,并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

1)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转出学校打印并签意见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以及其它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

2)转入学校核办:转入学校对学生转学提供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同意转入的学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

3)完成学籍转接:对转入学校发起的转学申请,由彭水县教委、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核办,完成电子学籍转学流程。

(四)转学材料

1.申请转入县城中小学的学生

除提交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和《彭水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1)外,需提供下列材料:

1)回户籍地: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不动产产权证。

2)工作调动: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父母工作调动文件。

3)县城购房: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不动产产权证;3个月水电气缴费印证材料(提供有效票据至少2样);监护人结婚证(仅限监护人不在不动产产权证上者提供)。

4)进城务工: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流水账证明,儿童及其监护人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提供房主的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等佐证材料),3个月水电气缴费印证材料(提供有效票据至少2样)。

5)县城经商:①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儿童及其监护人居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是实际持续经营的),企业法人证,纳税(免税)证明,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门市租赁合同以及房主的户口本等佐证材料,3个月水电气缴费印证材料(提供有效票据至少2样)。

6)优待对象:属政策性优待对象,提供有关部门出据的相关佐证材料。

2.转入县城以外中小学的学生

1)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籍卡)。

2)学生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二、休学

(一)休学条件

1.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坚持正常学习。

2.因出国等原因。

(二)休学程序

学生办理休学,采用纸质、电子同步操作。

1.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如因出国等原因,则提供出国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到学校提出休学申请。

2.学校核办:学校审核符合休学条件,则指导学生法定监护人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签章同意休学。

3.县行政服务中心上传资料:学生法定监护人持休学相关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绍庆街道滨江社区两江行政大楼二层),通过电子系统完成休学资料上传,并打印回执单。

4.县教委核办: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行政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打印的上传资料回执单、休学申请表、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等到县教委核办。

5.完成学籍处理:经县教委核办同意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休学处理。

(三)休学注意事项

1.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学生休学期间,不得到校上课。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重新办理休学手续。

4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三、复学

(一)复学条件

休学期满,学生身体状况能坚持正常学习。

(二)复学程序

1.监护人申请: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县级及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办理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上注明复学原因。

2.学校核办:学校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同意复学。

3.县教委核办:学生法定监护人持签章同意复学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到县教委核办。

4.完成复学处理:经县教委核办同意复学的学生,由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复学处理。

四、缓学

(一)缓学条件

对不具备学习条件的儿童、少年,经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办理延缓入学。

(二)缓学程序

1.监护人申请:适龄儿童、少年监护人持残疾证或医院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提出延缓入学申请,填写《重庆市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申请表(试行)》(附件3)。

2.乡镇(街道)评估:学校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开展入户评量,填写《残疾儿童入学安置评量表》(附件45),提出合理的安置建议。若同意延缓入学,则将残疾证或医院证明、户口簿、申请表、评量表及《彭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安置意见表》(附件6)等材料报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教委)审核。

3.县专委会认定: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学校上报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材料进行审核并给予安置意见。县教委根据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进行安置。

4.建立档案:学校对同意延缓入学的儿童、少年建立缓学安置名册,对儿童、少年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三)缓学注意事项

1.延缓入学时间为一年。

2.延缓入学期满,学校按照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做好就学安置,并在义务教育学籍系统中注册为其建立学籍,实行动态监管:

1)对具备学习条件的,按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2)对具备一定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3)对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安排送教上门(对居住在县外,不能送教上门的安排远程送教),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对完全无学习能力的极个别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经县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可以办理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可通过每月2次送关爱措施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