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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34768/2026-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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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乔梓乡
  • 成文日期
  • 2026-06-02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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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社会救助对象

卡折代管、资金代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工作的监督管理,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推进纠治困难群众救助不到位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渝民〔2026〕41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资金代领(以下简称代管、代领)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代管、代领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社会救助资金所有权和使用决定权仍属于社会救助对象本人。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且无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监护人或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监护人无卡折保管、资金代领能力的。

(二)高龄、重病、残疾等特殊困难人员: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行动极为不便,无法自行保管卡折,且身边无其他可靠人员协助,本人确有代管、代领需求的。

(三)存在资金使用风险人员:社会救助对象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酗酒、吸毒等原因,可能造成救助资金非理性消费、被骗或用于非法活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估确认确有代管、代领必要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其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确需实行代管、代领特殊情况的。

第二条严禁在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下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社会救助对象将卡折(资金)交由他人代管(代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自行妥善管理资金的社会救助对象,其自行保管卡折和使用资金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第三条尊重个人意愿原则。提供代管、代领服务不得违背社会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意愿以及法律规定,切实维护社会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理必要支出原则。要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本人需求和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使用卡折内的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杜绝擅自转移他用。

第五条 加强制衡管理原则。按照内部控制制衡性原则,在卡折保管、使用的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管理效率。

三、代管、代领人确定

第六条 代管、代领人的确定应充分尊重社会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意愿,由社会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确定。

四、代管、代领要求

代管、代领人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代管、代领备案登记,填写《社会救助对象卡折代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签订《社会救助对象银行卡(折)代管协议》(附件2)。

妥善保管社会救助资金卡折,不得私自复印、涂改、质押、挂失或销户。

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意愿和实际需求代为办理必要的转账支付(如支付医药费、房租、购买基本生活物资等),支付凭证需妥善保存作为资金使用附件。原则上不支取现金,如确有必要,现金交付给社会救助对象时应有至少两名在场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建立清晰的资金使用台账,逐笔记录资金支取时间、金额、用途、经手人、在场人,后附资金支付凭证,定期向社会救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核对账目。

第十 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完全用于保障社会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医疗、居住等需求。

五、监督管理

第十定期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动态跟踪社会救助对象生活状况,及时发现、上报社会救助对象生活异常、应备案未备案及代管、代领人未按承诺书提供服务等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至少对辖区代管、代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对象生活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备案登记等。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代领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 信息公开。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村(居)民委员会每月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代管、代领信息、监督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 动态管理。代管、代领情形消失(如社会救助对象死亡、恢复自理能力、家庭情况变化、代管代领人不愿意等)时,代管、代领人应及时报村(居)民委员会,并做好卡折、资金账目的交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按程序进行卡折归还或交接监督。对代管、代领人侵害社会救助对象利益等情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立即终止当事人代管、代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 举报投诉制度。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等,畅通投诉渠道,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六、附则

第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