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登记(个人养犬)办事指南政策解读
一、申请条件
1.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2.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犬只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3.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4.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5.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
二、禁止性条件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三、申请材料
原养犬登记证、重庆市养犬登记申请表(一般管理区个人养犬)、免疫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户口簿或结婚证等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养犬人身份证明材料、重庆市养犬登记申请表(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
四、办理形式
1.网上办理网址:
https://zwykb.cq.gov.cn/qxzz/psx/bszn/?rowGuid=b33eb4f1-175d-4004-9aa1-17edce6ae734&itemId=a7354104-af2a-444b-9d89-6c1b9f9f34c0
2.窗口办理
窗口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平安巷6号绍庆派出所一楼综合窗口。
窗口电话:023-78842110。
办理时间:夏季:上午:09:00—12:3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季: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