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1-0005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日期
  • 2021-07-13
  • 标题
  • 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1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强制实施结果情况表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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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上半年行政处罚/强制实施结果情况表

序号

处罚/强制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个人)

处罚/强制事由

处罚/强制依据

处罚/强制内容

作出处罚/强制的机关名称

处罚/强制日期

1

彭环执罚〔2021〕1号

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彭水县进波生猪养殖场

我支队于2021年2月19日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谢进波住宅旁的2个养殖点,部分粪污未经处理直排至下方山洪沟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贰万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4.19

2

彭环执罚〔2021〕2号

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彭水县世祥生猪养殖场

我支队于2021年3月12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大量粪污未经有效处理,直排至养殖场旁边的历史遗留矿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处壹万元罚款。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4.7

3

彭环执罚〔2021〕3号

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案

彭水县德会生猪养殖场

我支队于2021年2月4日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畜禽养殖粪污通过沼气池的管道直排至下方溪沟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罚款壹万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4.26

4

彭环执罚〔2021〕4号

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彭水县锦城石材有限公司

我支队于2021年4月6日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始建设砂石加工项目并于2020年9月建设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罚款肆万玖仟柒百柒拾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