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5-0003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 发布日期
  • 2025-06-23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不罚〔2025〕5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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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不罚〔20255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     

现场负责人:王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45912929G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滨江路178号碧云·龙庭汇景1号楼14-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31420255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制定有自行监测方案,但未开展2024年自行监测工作,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自行监测管理的相关规定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真落实整改,2025419日开展了自行监测,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均未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319日由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提供的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2025319日由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319日由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提供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2025319日由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提供的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

5.2025319日由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提供的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6.2025319日由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提供的公司《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彭)环20191);

7.2025314日对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319日对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所作《视听资料》;

9.2025319日对现场负责人(总工)王腾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10.2025419日由王腾提供的《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落实环境自行监测整改的情况说明》(附现场监测照片);

11.2025428日由王腾提供的重庆中环康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12.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明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4-9该公司未依据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2024年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10-11该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真落实整改,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均未超标。

证据12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56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2号),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裁量情况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应对彭水县鼎沣建材有限公司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该公司违法程度轻微,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真整改,于2025419开展了自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均未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610日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3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裁量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学习,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定期开展企业自行监测工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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