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3051580010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润溪乡干溪村6组(板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年4月14日至5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于2025年4月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期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具体为49头肉牛在4月11日至13日期间产生的养殖粪污),对环境造成影响。你养殖场积极配合整改,于2025年4月17日提供了违法行为现场整改情况照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张兴勇于2025年4月25日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张兴勇于2025年4月25日提供的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平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张兴勇于2025年4月25日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5年4月14日对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视听资料》;
7.2025年4月25日对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负责人张兴勇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8.张兴勇于2025年4月17日提供的违法行为现场整改情况照片;
9.2025年5月8日对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复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执法人员任帅、余游喆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违法主体;
证据5-7证明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期间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8-9证明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对其违法行为现场完成整改,并新建一个粪污收集池和一个干粪堆放场,用于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养殖粪污;
证据10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进行如下综合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重庆市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将49头肉牛3天产生的粪污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外环境,根据《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中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参考值计算可得外排粪污总量约3.675立方米,污染程度较小。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据调查,重庆市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具体由该公司员工实施,养殖粪污倾倒当日负责人张兴勇在外看病,其存在对员工管理不到位问题,主观故意较轻。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将养殖粪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对环境造成污染,无具体危害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初犯。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当事人4月14日接受我局检查后,于4月17日对外排粪污进行了翻挖覆土,基本消除了环境污染后果,并新建粪污收集设施。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重庆市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我局4月25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于4月17日对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经综合裁量,重庆宏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违法是初犯,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整改速度较快,效果较好,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经6月10日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3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以最高罚款数额的10%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