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罚〔2025〕6号
当事人名称: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56764436T
地址: 重庆市彭水县鹿鸣乡龙田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 2025年4月16日至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粪污收集管网多处破损,导致厂区内雨水沟堆积大量粪污,存在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问题,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经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9日现场复查,你养殖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完成生猪转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松于2025年4月18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冉松于2025年4月18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冉松于2025年4月18日提供的养殖粪污还田还土协议复印件;
4.2025年4月16日对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5.2025年4月16日对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视听资料》;
6.2025年4月16日对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7.2025年4月18日对法定代表人冉松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5月9日对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复查(勘察)笔录》;
9.2025年5月9日对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复查视听资料》;
10.执法人员毛静、黄选周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是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证据4-7证明该养殖场粪污收集管网多处破损,导致厂区内雨水沟堆积大量粪污,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8-9证明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主动完成生猪转产。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三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处罚金额下限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可不代入公式计算。”的规定,对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处罚进行如下裁量: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该公司违法行为未造成较大环境污染;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当事人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过失;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当事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影响周边环境,无具体危害对象;
(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未发现当事人曾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按要求及时处置养殖粪污,并主动完成生猪转产。
经综合考量,彭水县六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次违法是初犯,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按要求及时处置养殖粪污,并完成生猪转产,现已消除污染源头,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裁量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经6月10日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3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以最高罚款数额的20%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