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5-0006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发布日期
  • 2025-09-05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彭环罚〔2025〕8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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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8

当事人名称: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小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839425229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现为汉葭街道)石嘴社区56C-11-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5527815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27,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存放砂石的骨料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扬尘控制效果较差,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17,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公司骨料堆场堆放的砂石已清运,公司厂区及周边无扬尘污染迹象,污染源风险已消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东202565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东202565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25527日对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5527日对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5.2025527日对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违法现场所作《现场勘察平面图》

6.202565日对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小东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7.2025717日对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整改现场所作《(复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8.2025717日对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整改现场所作《(复查)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证据1-2证明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主体;

证据3-6证明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存放砂石的骨料堆场未密闭,也未设置严密围挡或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扬尘控制效果较差,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7-8证明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骨料堆场堆放的砂石已清运,公司厂区及周边无扬尘污染迹象,污染源风险已消除。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其收集、提供之文书具有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58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彭环罚告〔2025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2025829向我局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声明》,声明已确认并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三)裁量情况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认为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24类常见违法行为外的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的规定,本案共性裁量因子为:两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为未受过行政处罚(裁量等级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因子: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0),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将以上裁量因子带入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结果为10000元。

经综合考量,彭水彭锦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较轻,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清运骨料堆场堆放的砂石,现已消除污染源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和第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

1、银行缴款。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号:4401 0101 2026 0000 013

2、平台缴款。到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10室通过缴费平台现场缴费(微信、支付宝)。

3、公众号缴款。关注彭水公共缴费平台,点击缴费入口进入缴费信息查询界面,输入手机号码查询未缴费信息,选中未缴费信息进行缴费。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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