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个人) | 违法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 1 | 彭水规资执罚罚字决字〔2026〕第000011号 | 龙溪镇村民谢卫东涉嫌非法开采案 | 谢卫东 | 513525********2438 | 谢卫东未经批准擅自在彭水自治县龙溪镇漆树村高速路桥脚(小地名:岭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13248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324元人民币,共计罚没款14572元人民币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7 |
| 2 | 彭水规资执罚﹝2026﹞第000016号 | 华兰生物彭水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违法占地案件 | 华兰生物彭水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 9150024355204444XQ | 华兰生物彭水县单采血浆有限公司 未经批准,擅自于2010年至2011年期间、2024年7月至2025年10月期间先后分批次在彭水县保家镇羊头铺居委四组占地782平方米建设彭水县血浆站项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版)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1.没收你司在非法占用的7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司非法占用11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180元。对你司非法占用664平方米土地(其中林地42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22平方米)的行为,对占用的42平方米林地处每平方米20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人民币8400元;对占用的622平方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处每平方米100元人民币的罚款,计人民币62200元,合计人民币70600元;共计罚款71780元(大写:柒万壹仟柒佰捌拾圆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4 |
| 3 | 彭水规资执罚罚字决字〔2026〕第000010号 | 张孝顺涉嫌非法开采案 | 张孝顺 | 513525********2598 | 张孝顺未经批准擅自在彭水自治县龙溪镇漆树村高速路桥脚(小地名:岭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13248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324元人民币,共计罚没款14572元人民币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7 |
| 4 | 彭水规资执罚〔2026〕第000007号 | 彭位胜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彭位胜 | 500243********1039 | 彭位胜未经批准,于2023年2月到3月期间参与在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非法开采重晶石、萤石矿产资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处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1654元人民币,共计罚没款1654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肆圆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7 |
| 5 | 彭水规资执罚〔2026〕第000009号 | 彭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彭磊 | 500243********1037 | 彭磊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到8月期间参与在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非法开采重晶石、萤石矿产资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3863元人民币,共计罚没款3863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陆拾叁圆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7 |
| 6 | 彭水规资执罚立字﹝2026﹞第000008号 | 彭华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彭华强 | 513525********1032 | 彭华强未经批准,于2022年7月到12月期间参与在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非法开采重晶石、萤石矿产资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计3863元人民币,共计罚没款3863元人民币(大写:叁仟捌佰陆拾叁圆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7 |
| 7 | 彭水规资执罚立字﹝2026﹞第0000014号 | 彭小静涉嫌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 | 彭小静 | 513525********1036 | 居民彭小静未经批准,于2022年4月、5月参与在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小地名:小溪沟)非法开采重晶石、萤石矿产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250元,并处罚款计2625元,共计罚没款8875元(大写:捌仟捌佰柒拾伍圆整)。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2026.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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