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243MB1B67696P/2026-0003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7
  • 发布日期
  • 2026-08-17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彭环不罚〔2026〕2号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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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不罚〔20262

当事人名称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

现场负责人:蒲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W8W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黔中大道30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我局于20264120264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在经营彭水两江假日丽呈酒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酒店热水机房内空调机组、循环水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安全保障部经理金茂胜2026420日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金茂胜于2026420日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金茂胜于2026420日提供的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金茂胜于2026420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4证明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是环境违法行为主体;

5.202641日对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202641日对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照片(影像)证据》;

7.202641日对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违法现场所作《现场检查(勘察)平面图》;

8.2026420日对公司安全保障部经理金茂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9.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648日出具的《监报告》(彭水环(监)字【2026】第委托13号)

证据5-9证明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在经营彭水两江假日丽呈酒店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酒店热水机房内空调机组、循环水泵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造成噪声污染环境违法事实;

10.2026529日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空调热水机房设备噪音问题整改工作进度及申请延期的报告》;

11.202669日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空调热水机房设备噪音问题整改工作进度及申请延期的报告》;

12.2026619日对公司安全保障部经理金茂胜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13.2026724日对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4.2026723日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原众鑫酒店租赁场地退出后噪声整改相关情况的说明》;

证据10-14证明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积极配合我局调查,认真落实整改

15.202669日重庆两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众鑫酒店租赁退场退还交接清单》;

证据15证明原彭水县众鑫酒店已经退租,其受噪声影响的事实已不存在;

1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6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六十二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685日向你单位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彭环不罚告〔202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685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材料。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查处:(二)商业经营活动中,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以及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六)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的规定,该公司属于初次违法监测结果显示噪声值超标较小(超标3分贝),危害后果轻微在原彭水县众鑫酒店未清场离开期间一直积极整改,现原彭水县众鑫酒店已退还租赁场地,其受彭水两江假日丽呈酒店热水机房设备噪声影响的事实已不存在,整改所针对的损害事实基础已消失。经综合考量,该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经彭水自治县生态环境局2026年第6次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会议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

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经营过程中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减少对周边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影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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