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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699268480U/2021-0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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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02
  • 标题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1017
  • 发文字号
  • 有 效 性
语音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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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1017

重庆碧桂园顺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核,现许可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1629日至2022628日期间,实行以一年为周期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一)公司的区域总裁、区域副总裁、区域助理总裁、助理营销总经理、区域销策总监、区域销策经理、区域财务总监、设计管理总监、区域人力副总监、部门副总经理、资金副总监、品牌副总经理、品牌经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度。

(二)公司的区域销售主管、区域高级销策专员、区域人力资源主管、区域高级人力资源专员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二、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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