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许可 > 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243699268480U/2022-0009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彭水县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12-28 [ 发布日期 ]2022-12-28 [ 体裁分类 ]其他 [ 有效性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203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彭水人社工时决字5002432022035

彭水县山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核,现许可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规定,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2129日至2023128日期间,实行以一年为周期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公司的屠宰工、锅炉工、冷库操作工、检验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执行。

、此批复及你公司《关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60日内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2022121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