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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4300915003XY/2020-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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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彭水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 标题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彭水府发〔2020〕12号
  • 有 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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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14届县委第119次常委会议、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326


彭水自治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补齐产业发展短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内外投资者在彭水县新注册成立公司,投资的项目(房地产项目、矿产开发项目除外)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重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费用,以下均同)额度达到下列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二)文化旅游(含乡村旅游)、社会事业、商贸物流、特色农业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软件研发、大数据应用、互联网+、信息咨询及其他鼓励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 制造业政策

(一)新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从事健康食品、特色轻工、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加工项目,房租按照“先收取后奖补”原则,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升规且产出强度达到0.5万元/平方米以上的,前五年享受“三免两减半”的政策扶持。

(二)对入驻工业园区总投资3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产出强度500万元/亩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可单独供地(物流项目、科研机构等非工业项目用地不受此限制)。土地出让价款中(市上计提部分除外),健康食品加工项目超过8万元/亩、其余工业项目超过10万元/亩的部分及时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并升规后,根据企业经济贡献度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年度经济贡献度达到7万元/亩的,按2万元/亩给予奖励;达到10万元/亩的,按4万元/亩给予奖励;达到13万元/亩的,按6万元/亩给予奖励。

(三)支持技术改造和做大产业规模。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智能化改造)的,指导帮助企业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四)对符合条件且有成长空间、有彭水特色的孵化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融资、创新支持等服务的,给予三年免租期。

第四条 旅游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投资景区开发、星级酒店、精品民宿、旅游商品研发销售等旅游项目。

1.对成功创建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20万元、40万元,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等国家级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建酒店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3.对新建旅游民宿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达到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4.对新研发设计、转化升级并生产销售的彭水特色旅游商品参加旅游行业设计大赛、博览展销会,获评国家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评市级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县级(限额评定)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县内新开办的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办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经营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商贸流通业政策

(一)对新备案的外经贸企业,首次实现进出口实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商业综合体、物流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且投用一年内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商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鼓励新开办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指导帮助企业申报市级专项资金扶持。

(四)鼓励投资者在我县设立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投资,符合条件的享受市、县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

(五)在彭水县设立区域性(县级以上)快递分拨中心,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且年快递分拨150万单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

(六)获得国家级高新企业认定的电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电商企业(团体、合作社等),正常经营满一年,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特色农业产业政策

(一)对投资现代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的,可享受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补助政策和基础设施配套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县农业项目补助及特色效益农业政策。

(二)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市级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重庆名牌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三)对入驻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园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农业项目及特色效益农业补助政策。

第七条 社会事业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养生类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享受同类公立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类社会事业相关政策,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奖励2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其产品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点新产品国家级奖励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二)加大创新平台支持。县级研发机构经认定后,补助5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研发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首次认定的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属国家级的补助100万元,属市级的补助50万元;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机构,根据评估给予10万元以内补助;被认定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50万元,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30万元。

(三)对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发明专利等方面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市、县科技局创新相关政策为准。

(四)入驻众创空间、创业就业基地、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或专家工作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1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参加相关认定赛事并获得优胜名次的科技型企业,由各种子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万元免息信用贷款或30万元公益参股,贷款或参股期限最长3年。对获得国际国内大奖的双创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金融业政策

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租赁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且年纳税地方实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其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年实际租金支出的10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期限3年。

第十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自纳税年度起的前五年内,以企业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度为参照,凡年创县级经济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县级经济贡献度70%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餐饮住宿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当年成为限额以上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县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的达限奖励,分两年兑现。

(三)新引进的项目自纳税年度起前五年内,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彭水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融资奖励

(一)民贸民品企业享受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民族文化旅游企业享受民族文化旅游贷款贴息政策。

(二)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企业3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期开工建成投产投用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的高技术人才带项目在彭水县投资创业,三年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招商落地企业高管享受我县九黎城、摩围山景区门票终身免费政策。

第三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三条 兑现程序

招商引资项目投产或运营后,落户工业园区、彭水新城、蚩尤九黎城和摩围山度假区的招商引资企业,根据财税、统计部门出具的企业经济贡献度佐证资料,分别向相应的管委会(或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其他招商引资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收到申请的主管单位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招商投资促进局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2. 县招商投资促进局在对主管单位的材料认真审查后,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3. 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根据财政结算体制转县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相关国有企业等相关招商平台及时兑现扶持政策。同一政策兑现就高不就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招商投资促进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专门工作督查组,负责对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兑现工作及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查核实。

第十五条 奖励扶持资金兑现工作督查组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项目奖励扶持资金的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立即整改。发现已兑现但未达到招商承诺条件的应及时追偿。

第十六条 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3.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或者失信人名单的;

4.在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

5.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6.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企业享受“一站式”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下限执行。招商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县教委统筹安排,不收取国家规定标准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独角兽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彭水投资项目,在以上政策基础上,由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投资建设专业市场、综合体、星级酒店等行业的扶持奖励,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报县政府“一事一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达到”“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办法所称“县级经济贡献度”指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之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至20211231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予以调整。新签约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按协议签订时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