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长使用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时间;
(二)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
(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长使用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