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办非企业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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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负责人);

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注: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4.有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和经费来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应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依靠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替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