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2024-02-29
语音播报
分享:
字号 :

     根据《关于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3〕7号),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中等环境风险范畴[*]以内),并纳入《重庆市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修订)》以及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且选址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可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

    1.按相关管理要求进入工业园区(集聚区)内实施的建设项目所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要求编制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且报告书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召集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的工业园区(集聚区)。
    2.依法依规在工业园区(集聚区)外实施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地产、专业技术服务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水利、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等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