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步骤及划分标准是哪些?
日期: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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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步骤及划分标准


(一)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根据城市功能、城市用地类型、行政区划边界、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绿地等确定声环境区划单元。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0类、1类、3类、2类的顺序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1. 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城市用地性质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划单元划为0类声环境功能区,0类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当没有明显的噪声源,区域边界明确。

  1. 划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的区域。

  1. 划定2类声环境功能区

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或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得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 划定3类声环境功能区

将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1. 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

4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具体是将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划入4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区域内的长江、嘉陵江两侧一定距离按照表2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城市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参照表2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城市区域内铁路两侧一定距离参照表2划定4b类声环境功能区,对于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区域,划定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4)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港口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火车站、动车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或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临街建筑4类功能区的划分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表2)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表2)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见表2

2 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铁路*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胶轨-地面段)

45

1类区

30

2类区

15

3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