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
日期:202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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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对象

答:全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农转城需满两年)。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时间

答:每年县住建委给各个乡镇、街道去函,具体时间根据文件要求,一般情况是每年3月左右集中申请。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地点

答:根据彭水府办发〔2017〕18号和彭水府办发〔2019〕72号文件规定,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三个街道的申请人在社区直接申请,其他乡镇的申请人在乡(镇)政府的村建办办公室申请。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答:根据彭水府办发〔2017〕18号文件规定,申请条件有:(1)具有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户口簿增减页为准),农转城须满两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可视为无房;(4)家庭成员无车辆或购买车辆用于生计并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5)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或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6)家庭无财政供养人员;(7)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同时要查证其相关信息;(8)缴纳社保、税收和公积金标准在规定范围内的。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保障方式

答: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申请家庭在申请时只能自愿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资料

答:(1)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书;(2)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呈报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4)婚姻登记情况证明;(5)属于县民政局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6)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7)若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要提供有资质机构发放的危房鉴定书;(8)真实填报申请信息的承诺书;(9)申请人必须准确提供本人身份证在本县办理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10)县房管中心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实物分配方式

答:现场摇号采用公开电子摇号方式,以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为基本摇号单位。通过电子摇号方式实现申请人和房号的随机配对,对应确定房屋,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公开、公平、公正的配租。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和方式

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家庭原则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按保障面积计发。发放租赁补贴标准分两档执行:低收入家庭居住在乡镇的每月8元/平方米,居住在新旧城区的每月10元/平方米;低保家庭居住在乡镇的每月10元/平方米,居住在新旧城区的每月12元/平方米。

廉租房租赁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打给在保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卡上。


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

答:廉租房标准:保障内的面积月租金按1元/平方米计收,超出保障面积的月租金按3元/平方米计收。

公租房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工业园区、彭水一中月租金按3元/平方米计收,靛水新城月租金按4元/平方米计收,老县城月租金按6元/平方米计收。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原则每两年公布一次。

租金按年缴纳,缴纳租金可以使用现金,同时可以用微信、支付宝、刷银行卡等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承租家庭自觉主动向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公租房事务科按时缴纳,计租时间以租赁合同的时间为准。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而中途退租的家庭租期未满的,按月结算多退少补。每月租住期限不足15天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按全月计算。


问: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标准?

答: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承租家庭每户缴纳保证金500元,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承租家庭每户缴纳保证金1000元,住户退房时,若房屋未损坏、未违约的退还保证金本金,如违约则按协议约定执行。


问: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标准?

答:有电梯的按每月0.8元/平方米,无电梯的按每月0.6元/平方米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物业费的收取按照小区的管理,约有差异。


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后期管理相关事宜

答:(一)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施严格的动态管理,按照政策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每年复核两次,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二)加强对公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养护,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公共租赁住房非共用部位的室内维修由承租户自行负责。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严重扰乱居住区生活秩序(如严重暴力,吸毒贩毒等行为),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退出住房,今后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恶意强占公共租赁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擅自转租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户全部承担。

(五)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的,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到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保障的。

2.未按时缴纳租金、恶意欠租的,自书面催缴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4.将公共租赁住房违规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拒不执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劝解无效的。

7.将公共租赁住房改变用途的。

8.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规定的标准,统一由县房屋管理事务中心公租房事务科负责收取并及时存入县财政账户。

(七)入住对象不得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若入住对象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都不能向房屋管理事务中心索要任何补偿,也不得拆除装修、装饰物和损坏墙体。

(八)禁止将公共租赁住房改装为其它性质的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