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哪些情形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日期: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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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彭水府办发〔2023〕11号)第十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第十四条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前应当书面征求拟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其中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且户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旧城区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启动房屋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