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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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府办发〔20221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深入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48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6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通过健全审查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更高质量、更大力度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2023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制度完备、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在此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调整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部门联席会议成员,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计划;组织监督和检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总体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参与或组织会审重大政策措施;总结和通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由召集人主持召开,也可由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开。

(二)政策制定机关内部审查制度。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完善自我审查制度,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落实分管领导、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明确审查程序和标准。自我审查可以由起草政策措施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也可以采取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或者由具体业务机构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等方式进行。

(三)漏审错审防范制度。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实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双重并联审查,对未签署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不予出台。合法性审查机构开展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对起草机构提交审查的政策措施未作出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明确判断,或经判断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但未提交完整的公平竞争审查材料的,不予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

(四)审查争议协调制度。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意见出现分歧,可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也可以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或协调;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会同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向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并充分听取意见后决定,也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提请上级机关决定。

(五)重要政策措施会审制度。政策制定机关对拟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在履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基础上,认为政策措施中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还存在复杂疑难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查的,可以提请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会审依申请启动。起草部门申请会审,应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申请函、政策措施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依据、《公平竞争审查表》及公开征求意见的佐证、审查结论等材料。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会审,可以邀请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会同起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审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审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会审情况,形成会审意见建议予以回复。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回复的会审意见建议仅供起草部门参考,起草部门作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会审工作原则上在收到会审申请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形较为复杂不能按时回复的可适当延期完成。

(六)举报处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举报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良好环境。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处理涉公平竞争审查的反映或举报,应当按照《重庆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规范处置。

(七)第三方评估制度。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随机抽取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开展情况、政策措施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重要政策措施或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适时启动第三方评估。鼓励政策制定机关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报告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八)信息报送制度。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本年度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110日前将书面总结、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台账复印件、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清单纸质件,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 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九)检查抽查制度。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商务委等,对部分乡镇(街道)、县级相关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并予通报。

三、全面审查清理

(一)准确把握审查范围和对象。各乡镇(街道)、县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强化审查主体责任。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机关进行自我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因机构改革被撤销或者职权被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审查;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审查。各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查制度,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确保审查质量。

(三)严格审查流程和标准。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新增政策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在审查过程中,认真对照《公平竞争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标准逐一对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书面审查结论体现并包括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的政策措施,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开展新增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建立新增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台账(见附件2)。

(四)积极稳妥清理存量政策措施。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稳妥、有序地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和废除工作。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县政府办公室提供存量有效政策措施目录清单交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以乡镇(街道)和部门单独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乡镇(街道)和部门负责清理。乡镇(街道)和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将清理情况汇总形成《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清单》(见附件3)留存或上报。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保障,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力举措。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务必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多层面强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分利用彭水县人民政府网、彭水网、彭水日报、彭水广播电视台、彭水发布等平台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涉公平竞争举报途径及举报电话,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意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协同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工作的督促检查;县市场监管局和县司法局要做好重要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衔接,建立和完善重要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并联审查机制;县政府办公室要把好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审签关,确保政策措施应审尽审;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政策制定机关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原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营造“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协调统一、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监督考核。将各政策制定单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情况按有关要求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对成效显著、落实得力的要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追究。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台账

          3.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清单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4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

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2

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台账

单位(盖章):年度: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审查

时间

类别

排除限制竞争情况

适用例外规定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方式

审查结论

备注

是否排除

限制竞争

排除限制

竞争类别

是否适用

例外规定

适用例外规定

是否准确

































































































附件3

存量政策措施清理清单

报送单位(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发文时间

类别

是否进行公

平竞争审查

是否出具

审查结论

文件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是否适用例外规定或使用例外规定不准确

清理结果(继续有效、修订、废止)

备注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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