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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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县第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0号建议的复函

谢晓红等2代表:

我委收到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农村分户家庭合法建房问题的建议》(第100号)后,我委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积极协同县公安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就关于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农村分户家庭合法建房问题开展情况的高度关注。

解决农村分户家庭合法建房问题确实是个大问题,经我委与县公安局进行了沟通,县公安局于2022517送上了彭水县公安局《关于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农村分户家庭合法建房问题的建议》(第100号)的协办意见》(彭公函〔202289),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的通知》渝公规〔20214文件精神,为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安部、市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民事行为能力、扶养、抚养、赡养以及户口立户规定,现将农村地区居民分户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户条件

(一)户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已分家的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公民离婚后可自愿申请分户。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协商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

(二)离婚分户的,提供书面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和离婚手续。

三、不予分户情形

(一)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后,与被投靠人不予分户;

(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有法定义务的扶养人、抚养人或监护人不予分户;

(四)仅有一个子女与父母共同一户的,一般不宜分户;其中父母不能独立生活的,不予分户。

原农村地区分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家庭分户凭农户分户协议即可,只要农户有建房需求并出具真实的分户协议,公安机关即可开展分户,农户分户后凭新申办的户口本就可以依法找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宅基地建房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农业农村委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收您的宝贵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以上复函已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委书记、县农业农村委主任李育奎同志审签,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623

邮政编码:409600

单位地址: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路99

联系电话:15730824905

    联 人:田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