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复函
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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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0号提案的复函

李永琦委员:

我委收到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产权管理工作的建议》提案(第10号)后,我委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积极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复函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房屋产权管理工作的高度关注。

一、宅基地管理工作有序推进

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市农业农村工委市农业农村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渝委农发〔201963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要求,我县于2020430日从厘清职能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严格监管执法强化工作保障等方面印发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2059号),2020114日开展了全县宅基地审批管理业务培训2020全县依法审批宅基地43551.352021722日,我县印发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政策宣传的通知》(彭水农发〔202171号)。2021年全县依法审批宅基地682111.18亩。202256日,我县印发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通知》(彭水农发〔202258号),从切实履行部门职责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强化宣传引导工作加大违法建房查处力度等方面进一步落实监管职能职责。目前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是有序推进的。

根据20211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待乡镇人民政府收齐资料后来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适时汇总用地申请情况,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占用耕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含补充耕地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批准条件的,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农用地转用方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

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的要求,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二.农村房屋产权管理程序完善

(一)申请初审:根据20211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规划即:《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权属调查表》等资料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资料齐全后在当地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林业服务中心申请,乡镇(街道)收到登记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并告之不受理的原因及需要补正的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初审意见,由乡镇(街道)将申请资料送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二)复审缮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详细审查是否符合登记条件,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复审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相关信息登记至登记簿;根据登记材料和审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产权证书并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产权人到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档案管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房屋登记原始档案、登记簿以户为单元采用纸质、电子介质进行永久保存。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农业农村委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吸收您的宝贵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以上复函已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委书记、县农业农村委主任李育奎同志审签,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622

邮政编码:409600

单位地址: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路99

联系电话:81561618

    联 人:田仁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