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场所的行政检查 |
1. 有无安全管理制度 2. 有无设立警示标志 3. 有无防止野生动物逃逸措施 4. 有无建立在库在栏野生动物台账 |
是 |
《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安全生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
2 |
对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行政检查 |
1. 是否办理合法证件 2. 是否按照猎捕证的要求进行猎捕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3 |
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
1.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检查其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4 |
对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1.湿地建设和修复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5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
1. 是否办理合法证件 2. 是否超范围采集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6 |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行政检查 |
1. 是否办理合法证件 2. 是否按照猎捕证的要求进行猎捕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
7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1.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双随机”抽查,检查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8 |
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的行政检查 |
1. 是否办理合法证件 2. 有无违法行为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9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行政检查 |
1. 根据功能定位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特点,对自然保护区实施分类管理 2. 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和管理评估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10 |
对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检查 |
无风景名胜区 |
是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11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1.湿地建设和修复情况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
1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的行政检查 |
1.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占滥用等行为 2.核查矿山复绿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 3.检查采伐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量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3 |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批准的行政检查 |
1.是否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是 |
《森林防火条例》 |
14 |
对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
1.检查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5 |
对森林病虫害除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
1. 检查企业是否签订防治责任书、是否明确责任人 2. 疫木清理,诱捕器布置是否达标,台账是否完整 |
是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
16 |
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的行政检查 |
1.核查非耕地,防止套取骗取国家资金 |
是 |
《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 |
17 |
对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 |
1.污染证据确认: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确认有害生物种类及污染范围;污染程度评估:判断污染是否限于局部或已扩散至场所整体 2.检疫处理合规性:是否按照标准实施封锁、消毒、销毁等处理措施,并留存影响及文字记录 |
是 |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
18 |
对森林植物检疫的行政检查 |
1. 是否依法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2. 进口林产品是否具备《入境检疫证明》 3. 现场检疫查验:检查有无蛀虫孔、虫屎、病害等症状,运输工具及包装,检查木质包装是否带有IPPC标识 |
是 |
《植物检疫条例》 |
19 |
对退耕还林工作的行政检查 |
1.核查非耕地,防止套取骗取国家资金 |
是 |
《退耕还林条例》 |
20 |
对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措施的行政检查 |
1.是否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条之规定 2.是否违反《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九、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九、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 |
是 |
《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