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平安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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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平安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业务领域 事项分类 监管层级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消防救援 通用事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救援 通用事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消防救援 通用事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 消防救援 通用事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保护和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救援 自选事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6 野外用火巡查巡防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7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 应急管理 自选事项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8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 应急管理 自选事项 乡镇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9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10 对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涉村道施工活动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11 对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在村道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12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检查。 交通运输 自选事项 县级,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13 对村道建筑控制区的行政检查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14 对在村道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的行政检查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15 对在村道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16 对在村道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的行政检查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17 对在村道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检查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18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行政检查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
(二)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者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
(三)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试验场;
(四)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者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
(五)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者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设置闸门、筑坝蓄水、引水灌溉;
(六)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交通运输 法定事项 乡镇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六十三条
1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文化和旅游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20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文化和旅游 自选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第四条
21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政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 自选事项 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
22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排放工业污水的行政检查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是否排放工业污水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23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的行政检查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是否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网箱网栏养殖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24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的行政检查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是否施用高残留、高毒农药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25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的行政检查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是否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26 对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新建厕所、化粪池的行政检查 在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是否新建厕所、化粪池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7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检查 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是否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 水利 自选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
28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新建村镇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是否违规新建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29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的行政检查 检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规模化供水水质情况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0 对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检查 是否损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1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在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危害正常供水的行为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2 对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检查 检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3 对阻挠供水设施抢修,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是否阻挠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设施抢修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4 对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是否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5 对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是否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6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行政检查 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是否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小型集中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
37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检查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情况 水利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38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卫生健康 法定事项 县级,乡镇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
39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 农业农村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40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对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城市管理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41 对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行政检查 住宅楼、居民社区是否存在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2 对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的行政检查 非指定地点是否存在焚烧树叶、垃圾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3 对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4 对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45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的行政检查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是否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6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是否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7 对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的行政检查 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是否存在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8 对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地下通道是否存在擅自摆摊、兜售物品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49 对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的行政检查 桥梁、人行天桥上是否存在摆摊、兜售物品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0 对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行政检查 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是否存在吊挂、晾晒物品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1 对在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行政检查 临街商场、门店是否存在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2 对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次干道及其两侧是否存在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行为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3 对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是否存在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的行政检查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4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是否保持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是否使用围挡存放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5 对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及时清洗或修复的行政检查 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污损、残缺,是否及时清洗或修复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6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检查 养犬人和管理人是否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市容环境卫生 城市管理 通用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
57 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对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行政检查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是否对进行废品围挡、遮盖或者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 城市管理 自选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58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对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行政检查 城市管理 法定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59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养殖专业户是否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 生态环境 自选事项 市级,县级,乡镇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