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乔梓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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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梓乡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6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7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8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11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12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13

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