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大同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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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是否达标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是否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全生产状况是否达标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乱堆乱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是否达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6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7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地质造成破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8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超过许可范围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1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11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12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3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14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