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郁山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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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山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内容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对零售经营者在零售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是否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2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3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正)

4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是否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行政检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

5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6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7

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8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9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0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15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16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17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