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日期: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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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县政府办印发《彭水自治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彭水府办发〔2019〕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入园难”和“入园贵”的问题。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镇幼儿园的学位缺口不断增大,已不能满足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因此,城镇小区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已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施行前,由于我县城镇小区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存在的遗留问题较多,有的小区原未规划配建幼儿园,部分新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滞后,且建成后的幼儿园移交、办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制定该《办法》对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及办园存在的问题尤为迫切。

根据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及办园实际,起草了《办法》,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后, 2019年9月25日经县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2月2日印发实施。

二、《办法》主要亮点

(一)《办法》规定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该规定既要求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新开发小区要按国家和重庆市规划设计标准规划配套幼儿园,又对后续新开发小区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在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配套条件等规划指标方面作出了政策要求。

(二)《办法》规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项目开发业主投资建设。该规定明确了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和建设资金来源。

(三)《办法》规定无偿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其建筑规模对应的拟供应地块按划拨方式供地。该规定对我县无偿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容积率核算和供地方式进行了规范和统一,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小区配套幼儿园容积率核算和供地工作中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四)《办法》规定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交地后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并明确要求与对应的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该规定也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加快配套幼儿园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

(五)《办法》对本办法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无偿移交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遗留问题作出了处理方面的规定。其中“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应无偿移交给县教委;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可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价格予以回购,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县教委,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可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和“对于民营企业不愿采取上述回购或移交方式的,鼓励项目建设业主(房屋所有权人)与县教委衔接,引进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降低租金或以零租金方式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74号)精神作出的规定,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其中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在建和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也可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补充约定无偿移交给县教委之规定,有利于推动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工作。

(六)为确保城镇小区项目按时并保质保量建设配套幼儿园,《办法》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建设配套幼儿园或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项目建设业主作出了追责及处罚方面的规定:“城镇小区项目未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或未按时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依法认定的不良诚信信息纳入土地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在整改到位之前,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