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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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结合当前招商形势及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要求,我县制定出台《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办法》(彭水府办发〔20227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内容做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确保招商引资各个工作环节的合法合规,并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签约、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达产增效,年初以来,根据原《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彭水府办发〔2017112号),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修改形成《彭水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送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集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及6大产业招商集团牵头部门会审。420日,报请县招商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第1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我中心根据会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报请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会后,结合会议审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县政府办公室2022520日印发实施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对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履约监管、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置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项目履约保证金

入园项目、需单独供地项目及资源型项目投资方原则上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额度交纳履约保证金。项目正式开工或竣工投产后无息退还。

(二)下列情形视为违约

1.正式投资协议签订生效后,超过约定期限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2.在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行政许可,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

3.土地挂牌后,未按协议约定参加竞拍,以及摘牌后未按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4.项目供地后,因自身原因未按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启动建设的;

5.企业自身原因终止投资协议履行,放弃项目投资建设的;

6.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转让、出租、改变规划的;

7.项目建设启动后,无特殊情况而超过协议约定时间仍未竣工、投产的;

8.未按租房协议约定期限交纳房租、物管费、水电费

9.存在破坏生态环境、环保不达标情况的

10.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11.其他构成违约情形的。

(三) 违约处置

对存在违约情形的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将违约情况书面告知投资企业或个人,督促其限时全面整改到位。未完成整改暂停扶持政策兑现。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约定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核减或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对既不履约又不整改的企业,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提出终止招商引资协议建议,经审定后,及时依法终止招商引资协议。凡是协议被终止的,从违约时停止扶持政策执行。

因投资企业或个人违约导致招商引资协议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招引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投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清退。凡是被清退的项目,投资企业或个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土地按项目实际用地价格予以收回,地上建构筑物由企业在3个月内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