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 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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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

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关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彭水府办发〔202421号)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规范砂石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统筹做好砂石资源保护,防止国有资源管理无序和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县重点项目建设提供资源保障。特制定《关于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发改价调〔202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砂石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指导意见》(渝规资〔202349号)等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该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4大部分,一是明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的适用

范围。特指建设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开挖的剩余砂石、水利建设工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以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处置的非法开采、销售的砂石等资源。二是明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机制。分别对统一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砂石堆放场地、统一处置程序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三是明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保障机制。强化县级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四是明确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和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剩余砂石管理和开发利用监管。

四、适用对象

建设工程(含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各类建设工程)批准占

地范围内开挖的剩余砂石、水利建设工程中清理上岸的砂石,以及县级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处置的非法开采、销售的砂石等。

五、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解释

剩余砂石:指在彭水县区域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基建工期内按照设施施工产生的土石方,在本工程范围内挖填方自平衡和满足自用后的剩余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