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入户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入户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入户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入户路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8年第4号)、《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和《彭水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户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入户路是由村组道路连接村民集中院落的支线道路。
第三条 入户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入户路建设的规划和计划,资金筹集、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入户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交通信息与工程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入户路的质量检测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入户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建设质量、安全负责,加强和规范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组建成立义务监督小组。
村民委员会(社区)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落实“一事一议”。
第六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由辖区乡镇(街道)作为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立项、招投标、办理质量监督申请、纠纷协调、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结算、组织验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在入户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
在保证入户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入户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八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战略,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目标。
第十条 入户路施工采用《彭水县入户路通用图》,路面宽度为3.5米,路面结构为20厘米厚C20水泥混凝土面层,原则上每300米设置一个错车道。局部特殊路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以适度降低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向县交通局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排序,所申报的建设项目应征得沿线农户的同意。县交通局根据乡镇(街道)申报计划和资金情况,初步确定当年计划项目库,现场核实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后,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乡镇(街道)须提前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情况现场核实后申报项目,并按程序做好村(社)、乡镇(街道)入库资料。
(二)申报项目应明确起止点名称、建设里程、路面宽度和绩效等内容。一个项目涉及多条线路应分别明确起止点及相应里程等内容。
(三)申报项目应集中村组实施,严禁多村多组交叉申报。受益群众应自行将路基拓宽至4米以上,完善必要的涵管、边沟等工程,并达到路面工程施工条件。对路基宽度未达到4米,或有危岩、地质灾害等重大安全隐患路段不得申报。
(四)申报项目位于自然保护核心区或缓冲区内,需新建路基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60日内未开工的,将收回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与上年度项目完成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协调服务等挂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整合资金,将入户路建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入户路建设资金筹措以上级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以当年建设计划为准。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或个人捐款用于入户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
第十八条 入户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及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工程项目资金。项目业主单位应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入户路建设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支持、乡镇(街道)主体,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入户路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一事一议”方式落实用地。
第二十一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的施工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入户路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入户路施工企业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县级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入户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廉政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户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各参建单位、义务监督小组、受益群众召开见面协调会,并同时完成技术交底。
第二十五条 入户路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为1年,自项目验收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金额的3%。
第二十六条 入户路建设过程中,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义务监督小组,负责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入户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项目建设业主应按规定每月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入户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二十九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两金三制”,牵头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入户路的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县交通信息与工程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入户路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主要对混凝土路面的厚度、强度、宽度三项指标进行检测,宽度合格率要达到80%,厚度合格率要达到85%,强度合格率要达到85%。
第三十二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修复的,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修复,修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限届满且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的,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入户路项目验收前,施工期间由乡镇(街道)和施工单位负责交通管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并由项目业主落实管养和安全运营工作。
第六章 工程监督与罚则
第三十四条 乡村振兴局、审计、财政、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入户路建设监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业主对入户路建设项目廉政负总责,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工作的各项指标与建设的各项业务指标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对入户路建设安全负总责,在签订工程合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对安全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县人民政府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核减下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未组织村民开展“一事一议”程序申请项目的;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补助资金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报补助资金的;
——擅自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
——未按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的;
——工程建设存在严重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严重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
——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组织实施的;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条 入户路建设项目发生违法转包、分包和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