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府办发〔2025〕25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噪声敏感
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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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
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做好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等要求,结合彭水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城市建成区现状和声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编制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彭水自治县汉葭街道、绍庆街道、靛水街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
二、划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修订);
4.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9月28日修订);
5.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3号)。
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3.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4.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6.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21);
8.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9.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15〕429号);
10. 《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
1. 《重庆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23—2027年)》(渝环〔2024〕24号);
3.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彭水府办发〔2024〕28号);
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2023年);
6.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用地用海现状数据。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
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
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四)声环境功能区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五)昼间和夜间
“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六)工业噪声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七)建筑施工噪声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八)交通运输噪声
指机动车、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九)社会生活噪声
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四、划分原则
(一)坚持依法划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科学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城市实际建成情况现状为基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划定,切实维护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严肃性。
(二)坚持以人为本。顺应人民群众对宁静宜居生活的向往,加强对噪声敏感人群和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及其集中区域的保护,提高城市宜居生活水平。
(三)坚持统筹兼顾。以彭水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为指导,衔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结合彭水自治县城区用地现状,综合考虑噪声敏感建筑物占地面积、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和程度、周边噪声敏感建筑物对声环境质量的改善需求,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四)坚持务实管用。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地理边界、坐标,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上图、入库,力求“划得实,管得住”,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成为噪声监管、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参考,切实增强保护实效。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时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 0类和1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整体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对于2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和机场周围区域范围内用地,剔除商业金融、集市贸易、工业生产、仓储物流、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等用地,以及一定规模的湖库、公园、绿地、空地等以外的其余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 把多个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区域划定为一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次干线及以上级别)、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作为边界。
- 单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1平方公里,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或人口密度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的划定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直线200米范围内,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确定的范围内,如存在一定规模的建筑施工工地,则该范围自动划为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并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有关要求进行管理。若建筑施工工地采用有效降低噪声的施工工艺、设备等措施,或建筑施工工地完成施工,噪声敏感建筑物不再受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自动取消。
六、划分结果
彭水自治县共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2个,面积共计3.21平方公里。划分结果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声环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执行。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加强源头污染防控
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相关规划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委,各相关部门)
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周边配套设施的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确需要在工业企业、交通干线两侧首排地块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时,项目设计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噪声污染相关防治要求。(责任单位: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委)
明确在既有工业企业、交通干线两侧首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等相关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二)加强工业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管控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晚22: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县住房城乡建委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生态环境局)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作业。(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交通噪声管控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采用低噪声技术和材料、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生态环境局、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
细化铁路噪声污染防治,铁路运输企业要对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铁路开展全面检修和定期巡查,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委、相关铁路监督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科学划定车辆禁行路段和限制作业时段。加强大型车辆限行、限速管控措施,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和投诉情况,优化完善大型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
(五)加强社会生活噪声管控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情况除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各街道办事处)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在相关区域设置醒目标识,并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各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宣传教育
依法保障人民群众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借助新媒体、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持续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落地应用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公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涉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声环境污染的违法事件,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积极倡导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生态环境局)
(一)严格修改程序,确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发生实际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二)本方案未明确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临时扩展区,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庆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渝环发〔2023〕106号)等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确定适用的管理要求。
(三)本方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表
2. 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
— 1 —
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表
序号 |
编号 |
面积(km2) |
涉及声功能区编号 |
敏感建筑物面积占比(%) |
划分范围描述 |
重点噪声敏感建筑物 |
1 |
ZMJ-001 |
0.27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94.18 |
靛水大道以北、盘龙路以西城市建成片区 |
县民族中学校、县中医院、新欧鹏开元府等 |
2 |
ZMJ-002 |
0.37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79.20 |
中创蓝湖半岛(含)靛水大道以南,县委党校(含)以西、五湖路—体育路以北、元享世界之花(含)以东城市建成片区 |
中创蓝湖半岛、县委党校、元享世界之花、彭水新城学府家园、县第五小学校等 |
3 |
ZMJ-003 |
0.26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91.27 |
县摩围中学校、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建工新岭域、交建凤凰台片区 |
县摩围中学校、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建工新岭域、交建凤凰台等 |
4 |
ZMJ-004 |
0.49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88.85 |
彭水飞洋华府、鑫沃世纪城、县思源实验学校、鑫沃恒阳府片区 |
彭水飞洋华府、鑫沃世纪城、县思源实验学校、鑫沃恒阳府等 |
5 |
ZMJ-005 |
0.11 |
5002431L002、5002432L015 |
81.73 |
县消防救援局、张家坝小学校、彭水新城安置房小区片区 |
县消防救援局、张家坝小学校、彭水新城安置房小区等 |
6 |
ZMJ-006 |
0.39 |
5002432L012 |
97.29 |
滨江路—乌江西路以西、彭水中学(含)—县第三中学校(含)—白云小学(含)—隆鑫希望小学(含)以北、学府路—彭水体育馆(不含)—百安小区(含)以东、美翔江城美景(含)以南城市建成片区 |
彭水中学、县第三中学校、白云小学、隆鑫希望小学、百安小区、美翔江城美景、学苑小区等 |
7 |
ZMJ-007 |
0.37 |
5002432L012 |
78.04 |
乌江西路以西、阳光云顶(含)以北、下坝路—两江小学(含)—世茂雅庭(含)—凯邦两江城(含)—下坝街—川湘公路以东、乌江门(含)以南城市建成片区 |
阳光云顶、两江小学、世茂雅庭、凯邦两江城、乌江门、碧云龙庭汇景、滨江新城、香江国际港湾、腾龙苑等 |
8 |
ZMJ-008 |
0.09 |
5002432L011 |
90.31 |
高台街以南、沙沱街—森林希望小学(含)以西、沃宸金河湾(含)以北、乌江东路以东城市建成片区 |
森林希望小学、沃宸金河湾、澎湖花园等 |
9 |
ZMJ-009 |
0.57 |
5002432L011 |
94.43 |
乌江东路以东、郁江以南、汉关路—幸福家园(含)—渔塘新村(含)—廉租房小区(含)—学府天骄(含)—县第四小学校(含)以西、鼓楼街以北城市建成片区 |
幸福家园、渔塘新村、廉租房小区、学府天骄、县第四小学校、彭水人和春天、金山佳园、两江景苑、县第一小学校、香江豪园、县委大院等 |
10 |
ZMJ-010 |
0.12 |
5002432L011 |
99.81 |
郁江北路以北、县第二小学校(含)—县红十字博爱医院(含)—县人民医院(含)—中业太阳城(含)—黔龙阳光国际1期(含)—乌江东路以西、观音岩隧道以东城市建成片区 |
县第二小学校、县红十字博爱医院、县人民医院、中业太阳城、黔龙阳光国际等 |
11 |
ZMJ-011 |
0.15 |
5002432L011 |
83.58 |
县汉葭中学校、山水华庭、海成御景江山片区 |
县汉葭中学校、山水华庭、海成御景江山等 |
12 |
ZMJ-012 |
0.04 |
5002432L011 |
99.62 |
黔中大道以北、县档案馆(含)以西城市建成片区 |
县档案馆、景典依云水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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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彭水自治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