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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彭水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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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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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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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府办发〔2025〕29号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区县级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8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乡镇(街道)于202571正式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对已不再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于202571起交回原县级执法部门依法行使。202571前已立案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承办的乡镇(街道)继续办结。

二、各赋权部门要主动与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提供相应业务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确保赋权事项“放得稳、接得住、管得好”;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执法人员加强对赋权事项涉及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杜绝因理解不到位出现证据采集不规范、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况;县司法局要加强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确保赋权工作有序推进。

三、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需要对已赋权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调整的,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或者动态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不另行发文。

四、《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自202571日起废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


(此件公开发布)



彭水自治县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法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主体

执法依据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施行)第六条第三款。

2

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3

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的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二款。

4

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

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6

对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7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第五项。

8

乡镇渡口渡运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9

对签单发航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10

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11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12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

13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15

对《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处罚(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16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林区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17

对违反《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18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违反村镇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管理规定,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或者破坏绿化、损坏古树名木及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施行)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五十条。

19

对涉及在村道违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七十条。

20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镇)人民政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21

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群众实施强制转移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22

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施行)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3

制止、铲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禁毒条例》(2012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

24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25

对鉴定为危房且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村镇建筑作出强制治理决定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6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27

对造成村道、村道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予以强制扣留车辆、工具;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工具依法予以拍卖

行政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赋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赋权事项名称

原行使部门

赋权范围

赋权事项的执法依据

赋权乡镇(街道)

1

对天然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区县经济信息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

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区县生态环境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第六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对养犬人和管理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对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未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未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8年施行)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对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划入事项)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

对《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21年施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

对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的行政处罚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7年施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1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十条第三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处罚

区县文化旅游部门

行政处罚权(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除外)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4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区县应急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5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政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6

对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政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四十八条;《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7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未安排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或安排值班人员数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区县消防救援机构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9

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县民政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0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区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

对违反乡道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2

对在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3

对未经批准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4

对未经许可在乡道上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5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乡道护路林的行政处罚

区县交通运输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施行)第六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

对在禁止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7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行政处罚

区县水利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五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九十条第二款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9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区县林业部门

行政处罚权以及与其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第五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委托事项名称

委托单位

受委托乡镇(街道)

委托权限

执法依据

委托依据

1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店名称等信息并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及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0000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2

监督检查权、责令改正权、行政处罚权、提请行政处罚权

县消防救援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十六条;《重庆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渝府令〔2015〕2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6号)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补充通知》(彭水委办〔2019〕1号)

3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4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5

驾驶两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6

驾驶三轮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7

在乡道或村道上驾驶摩托车超过额定乘员(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8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9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10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限于在乡道或村道查处“违反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时适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

11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限于在乡道或村道查处“违法停车,且不听劝阻并造成交通堵塞”时适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

12

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限于在乡道或村道查处“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影响车辆通行和安全”时适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13

在乡道和村道上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限于委托乡镇执法使用)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开具违法处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在15日内前往属地交巡警支(大)队接受处理(需告知具体地点、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

14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5

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6

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7

拖拉机载人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18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19

驾驶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在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后,通知属地交巡警支(大)队就近派员前往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2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在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后,通知属地交巡警支(大)队就近派员前往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3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在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处罚后,通知属地交巡警支(大)队就近派员前往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4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5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6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7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8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29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5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0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载客汽车(非面包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2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33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九项

34

驾驶低速电动车违规载人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条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

35

驾驶低速电动车货厢载人的

县公安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项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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