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殡葬管理的通告

彭水府告〔201226

 

为切实规范县城区文明治丧活动,强力推进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和《彭水自治县殡葬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彭水自治县殡葬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殡葬活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121224日起,县城区下列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集中到殡仪馆治丧:

东起渔塘社区5组张家堡、渔塘社区4组麻地湾、渔塘社区3组柜子岩;

西至滨江社区2组三道拐、滨江社区3组左家坡、滨江社区4组黄桷树湾。

南起沙沱社区5组马鞍溪、河堡社区5组复烤厂、白云社区2组白云35KV变电站、白云社区1组城南自来水厂;

北至文庙社区1组长里大桥、文庙社区4组倒角岩、文庙社区5组黄家湾。

此外,马鞍溪至乌江六桥民族风情一条街、长里大桥至下塘高速公路出口、乌江四桥至靛水新城、复烤厂至三公里、黄家湾至青龙小学等县城各大出口通道主干线以及旅游线路,不得在沿路临街(路)面搭设灵堂(灵棚)开展治丧活动。

二、以下范围属县城城周禁葬区:

鼓楼社区、石嘴社区、文庙社区、渔塘社区、沙沱社区、河堡社区、滨江社区、白云社区以及青龙社区1组、2组、3组、4组的所属区域,以及县城和靛水新城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所辖区域。

三、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内的公民死亡后,其遗体应运送到县殡仪馆内举行殡仪、殡殓活动,鼓励并逐步实行火化。遗体在殡仪馆治丧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7天。禁止在县城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禁止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四、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公民死亡后,遗体(骨灰)应当进入公墓安葬。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出售、赠送墓穴、墓地。20121224日以后严禁在城周禁葬区内建造坟墓。对20121224日以前在禁葬区内所建的坟墓要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清理整顿。

五、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殡仪馆内原则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内接运遗体、出殡途中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殡仪馆内播放哀乐、敲打鼓锣应控制音量,昼间(6002200)应控制在60分贝内,夜间(2200至次日600)应控制在50分贝内,高考、中考期间应控制在45分贝内;若丧家举办演唱、演艺活动,限在悼念厅内,且简朴庄重、不得扰民。

六、禁止在县城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旁、旅游景点和窗口地区进行殡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

七、实施殡葬惠民政策。

(一)文明治丧补助政策。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内的本县籍城乡低保户、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人员和城镇三无人员死亡后,进入县殡仪馆治丧的,其基本丧葬服务费在1500元以内实行全免。

(二)遗体火化补助政策。在我县划定火葬区(或火化人员范围)正式实行火葬前,凡本县籍公民死亡后自愿实行火化并规范安葬的,全额免除其遗体火化费,每例给事主奖励1000元。

(三)骨灰规范安葬补助政策。遗体火化后进入公墓实行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或在指定地方撒放骨灰等节地葬法的,再奖励事主1000元。

(四)在县殡仪馆开馆运营后的前6个月,其悼念厅场地租用费对丧户优惠30%

(五)试运行期间(20121224—2013228日)相关惠民政策。

试运行期间,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范围内的居民死亡后,自愿进入县殡仪馆治丧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一次性奖励丧户500元;

2.全额免除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范围内的遗体接运费;

3.在县殡仪馆内为丧户免费提供夜间便餐,时间不超过3天次;

4.在县殡仪馆内为丧户免费提供客房一间,时间不超过3天次。

八、本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应享受的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及一次性抚恤金等政策性补助,应由丧属(申请人)凭有关丧葬证明到县民政局办理文明殡葬审核意见书后,再按有关程序报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审批。

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社区干部在办理丧事活动中,违反《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殡葬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十、对阻碍殡葬管理执法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规范县城文明治丧示范区殡葬活动管理举报电话:7849132678442911;县殡仪馆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7847844478439444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21224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